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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利川捣毁卖淫团伙,以养生会馆为掩护,两种套餐非法性交易!

2022-04-02 分类:养生资讯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6月1日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起诉书!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7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河南省信阳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现租住重庆市涪陵区。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18日至6月22日被临时羁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所,2019年6月23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彭某甲、曾某某(另案处理)商议准备在利川市开设洗浴场所,曾某某介绍张某甲(另案处理)与彭某甲认识后,张某甲与彭某甲为洗浴场所的选址进行洽谈。后彭某甲邀约被告人人宋某某与彭某乙、龚某某、尹某某、闵某某、向某某(均另案处理),张某甲邀约程某某(另案处理),曾某某邀约陈某甲(另案处理)共同出资开设水疗会所,实为卖淫服务场所,约定彭某甲占干股8%,尹某某出资占股份5%,张某甲出资占股份10%,干股占15%,陈某甲、程某某均出资占股份10%,曾某某占干股7.5%,彭某乙、向某某、闵某某均出资占股份5%,宋某某出资占股份7%,龚时俊出资占股份12.5%。其中,彭某甲负责会所的总体管理,尹某某负责会所的前期装修、会所的日常管理及经营期间的财务管理,张某甲负责处理利川市本地的各种社会关系,曾某某、程某某、陈某甲及龚某某等其余人员不参与会所的日常管理。

2018年10月1日,**大酒店**王某某签订租赁合同,承租该酒店二楼用于开设养生SP水疗会馆。该会馆于2018年10月3日开始装修,同年11月15日营业。期间,彭某甲、尹某某通过蒋某某(另案处理)邀请陈某乙(另案处理)负责招募卖淫女,后陈某乙让何某某、孔某某(均另案处理)负责具体事宜,彭某甲向陈某乙承诺技师每接一单给陈某乙提成100元。会馆营业后,招募某某某、陈某丙、陈某丁等多名卖淫女作为“技师”,为卖淫女统一编排工号、提供食宿和提供从事卖淫活动的房间、床位等物品,确定880元(单钟60分钟,全套发生一次性关系)和1080元(双钟90分钟,全套发生二次性关系)两种价位的性服务。蒋某某、孔某某、何某某、伍某某(均另案处理)明知该养生SP水疗会馆为卖淫嫖娼的场所,仍先后加入,并通过发放招嫖卡片、给出租车司机“小费”及洗浴城服务员介绍等方式招揽嫖客。同时蒋某某还负责记录会所营业情况,与尹某某对账、结算卖淫女和业务员的提成,将每单提成以微信或者现金的方式****,后再由陈磊进行分发,孔某某为会馆招募卖淫女某某某、陈某丙、陈某丁、覃某某,并负责发放卖淫女提成。

2018年12月5日22时许,利川市公安局办案民警对该会馆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一对男女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经统计,该养生SP水疗会馆自2018年11月15日至2018年12月5日期间,多名卖淫女进行卖淫达125人次,营业收入人民币12.853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明知彭某甲等人开设的洗浴中心为卖淫场所,入股该卖淫场所,同彭某甲等人有组织地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在组织卖淫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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