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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整治“保健”市场乱象?乌市将采取这些行动!

2022-08-20 分类:养生资讯

3月11日,乌市召开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工作会议,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区、盟关于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工作的安排部署。副市长丁波及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局、卫健委等相关部门及各镇(园区)、办事处负责人参加会议。

丁波要求,全市各相关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做到各司其职,认真对照工作方案进行明确任务分工,及时汇总上报整治进展,报告整治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强化协调配合,落实属地责任,全面排查摸底,建立顺畅有效的协调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整治格局;要坚持社会共治,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百日行动”,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同时加强普法宣传,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广大消费者特别是重点人群辨别真伪产品的意识和能力;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模式、提升监管水平,促进相关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各部门各单位会后要迅速开展行动,突出打击重点,全力规范乌市保健产品市场秩序。

会议解读了《乌兰浩特市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并对近期相关重点工作及各部门任务分工进行了安排部署。

整治时限

2019年1月8日—4月30日,为期100天。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1月8日—1月13日)

第二阶段:集中查办阶段(1月14日—4月18日)

第三阶段:总结提升阶段(2019年4月19日—4月30日)

整治重点和内容

(一)重点排查带有“权健”字样牌匾的经营场所和经营“权健”产品服务的经营单位,如发现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撤销牌匾。

(二)重点查处网络交易领域的“刷单炒信”,使消费者对产品销售状况产生误解行为。重点查处缺乏科学的评奖依据和评奖标准,组织虚假的商品或者经营者荣誉评比的行为。重点查处为虚假宣传行为提供技术手段等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三)与人民群众日常消费密切相关的行业和领域,食品(保健食品);宣称具有“保健”功能的器材、用品、用具;日用消费品;净水器、空气净化器等日用家电;玉石器等穿戴用品;声称具有“保健”功效的服务等。彻查所有保健品、保健食品经营单位,主要查处打着直销名义销售保健品、保健食品从事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重点查处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规直销及从事传销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直销企业经销商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直销企业经销商通过寻找特定群体锁定顾客群,利用产品招商会、产品推介会、分享表彰会等方式,打着直销旗号,以直销企业名义在产品推销过程中作夸大或虚假宣传的行为。

(四)重点检查各种名义的体验店、免费体检等形式的诱使消费者高额消费的欺诈消费者活动;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管,加大监督抽检力度,确保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重点查处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不一致,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

(五)重点排查面向老年人群体发出的聚会、聚餐、讲座、免费赠送礼品的邀约活动;存在会议营销活动的宾馆酒店;容易发生“保健”市场推销活动的社区、公园、广场、宾馆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销售对象主要为老年、病弱群体的“保健”类店铺,旅游景区、农村场镇、农村集市、城乡结合部等。

(六)检查打着“黑科技”幌子销售与实际价格不符的假冒伪劣商品的各种营销活动;重点查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重点领域的违法广告。以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户外为重点媒介,重点查处含有断言功效、保证安全性、说明治愈率等内容的违法广告。重点查处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严禁利用健康养生节目栏目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要加强对互联网广告的监测力度。重点查处以免费赠送旅游为噱头销售“保健”产品(服务),并组织消费者进行旅游活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七)重点查处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重点查处农村农贸集市、边远农村地区侵害农民消费群体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八)春节等节假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重点时段,要加大对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行为的监管力度。重点查处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提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行为,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九)查处互联网领域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网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加强对互联网网站、APP、公众号等自媒体发布虚假信息的清理,依法处置违法违规网站、APP、公众号等。要加强对辖区内电子商务平台的指导规范。

(十)重点查处明示或暗示食品或者日用品具有保健、疾病预防或者治疗等功能,对商品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重点查处假借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赠送礼品、组织旅游等形式向老年、病弱等特定消费群体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重点查处利用国家机关、医疗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或者以专家、知名人士、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等名义,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重点查处经营者对其自身资质、所获荣誉等经营者信息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查处有关保健品、保健食品的违法广告行为,通过查处违法广告行为挖掘根源。

责任编辑:刘文静

文字图片:维奇 云峰 綦占成

后期制作:韩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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