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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一足疗店涉黄被查(老板娘咬伤4名民警…)

2022-11-28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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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开发区公安分局民警在对辖区行业场所进行排查过程中,发现一足疗店内存在涉黄违法行为。民警在对其进行依法查处时,该店老板娘多次辱骂、推搡、撕咬民警,最终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

案情经过

7月25日晚,开发区公安分局对辖区行业场所进行大排查,在检查到一足疗店时,发现该店有卖淫嫖娼行为,民警随即开展突击检查,当场抓获涉黄人员黄某、姚某。

然而,民警在亮明身份,要求相关人员配合接受调查时,该店老板娘高某和涉黄违法嫌疑人黄某冲出足疗店企图逃跑。民警对其二人耐心劝说,两人仍大吵大闹、胡搅蛮缠,多次对民警进行辱骂、推搡、撕扯衣服等行为,并将4名民警咬伤。随后,民警将其二人强制带离至公安机关。

案件发生后,开发区分局连夜抽调精干民警成立专案组,赶赴现场展开调查,同时,对受伤民警进行慰问,第一时间安排民警就医诊治。在充分调查取证后,涉案人员高某对袭警行为供认不讳,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

民警提示

公安民警执法权属于国家公权范畴,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代表着国家法律的尊严,警察的执法权益和执法尊严受到法律保护,不容侵犯。关于妨碍执行公务和袭警我国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 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二) 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三)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四) 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五) 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 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 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袭警必严惩!

让我们一起对袭警说不!

来源:邢台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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