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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一地下室里偷偷开起足浴店(一名男子正交易时被抓获)

2022-11-28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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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

〔2020〕19号被告人向某某, 女,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011969********,文盲,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镇**村**组,现租住汉滨区**村**号。

在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

此案由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

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日起,参与人向某甲[另案起诉]租下汉滨区世纪新村临街南5-7号地下室的足浴店后,请被告人向某某在该店负责平时经营管理,每月给向某某工资3500元。

经营期间,被告人向某某除在该店内负责打扫卫生、做饭外,还通过微信聊天和打电话的方式介绍客人与该店的卖淫女许某某、郑某某(化名“美美”)、曹某某(化名“小王”)等人发生性关系,每次价格100元人民币,其中卖淫女分得70元,向某某获利30元。

被告人向某某每天将卖淫女从事卖淫行为的次数、收入记账并将账单通过微信发给向某甲,还不定期将店内非法所得上交给向某甲。

2019年9月份,被告人向某某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招揽熊某某前往该店并与店内卖淫女郑某某发生性关系。2019年10月30日,向某某安排卖淫女许某某在余某某入住的巴山西路如意酒店5007房间内发生性关系。2019年11月1日,尹某某在该店内与卖淫女许某某谈好价格正在性交易时被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优盘、视频光盘;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与辨解等。

好了,看了这个,我们一定要做一名合法的公民。对自己负责,对社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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