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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合印发《湖北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

2022-12-05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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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湖北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鄂药监发〔2021〕2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省药监局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我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医疗保障局研究制定了《湖北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试行)》(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省经信厅、省卫健委、省药监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鄂经信医药〔2020〕59号)同时废止。本省试点企业已完成生产备案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其2021年11月1日前生产的有效期内产品可在本省医疗机构按规定使用;外省试点企业已在我省完成销售备案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其2021 年11月1日前生产的有效期内产品可在已备案的医疗机构按规定使用。 湖北省中药配方颗粒研发生产和临床使用试点实施方案(修订版)>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30日

来源:湖北省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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