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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丨丁某诉大福公司 创美家居店生命权(健康权 身体权纠纷案)

2022-12-13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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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15日,原告丁某(未成年人)随母亲钱某及外婆一起至大福公司开设的某某百货大楼游玩,在三楼创美家居店开设经营的HABA海岛探险营游乐设施门口,钱某支付创美家居店198元的入场费用,丁某即到该设施的蹦床上玩,同时在蹦床上的还有另外两个小孩。原告提交商场的视频监控上显示,三个小孩在蹦床上有追逐、玩耍情况,丁某还被另外两个小朋友推下蹦床,之后丁某在蹦床上跑去追另外两个小朋友,身体前倾摔倒,导致自己右手臂受伤。视频中显示,该蹦床三面有网封闭,开口一面有台阶,可供游玩者进出,小孩游玩时没有工作人员看管。丁某受伤后当天入医院急诊,诊断为右肱骨髁上骨折,第二天进行了手术。后因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丁某将大福公司与创美家居店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及伤残赔偿费等合计49.5万元。

裁判结果

审理中,经丁某申请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报告认定丁某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为一人护理三个月,营养期为三个月。另查明,2015年3月21日,大福公司与创美家居店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一份,大福公司将大厦内3层3D-10+11室的商铺出租给创美家居店使用,租赁期自2015年2月18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合同约定创美家居店按月支付营业额提成租金,提成租金不得低于每月之保底租金。创美家居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家居用品、床上用品、家具、灯具、玩具、工艺美术品、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的零售;儿童游乐设施经营。法院经审理认为,创美家居店未有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安全提示和保障义务,应承担丁某全部的赔偿责任。大福公司作为出租方,统一出租柜台给多个实际经营者,并进行统一管理,与一般单纯出租房屋给经营者开店的情况有本质区别,应与创美家居店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律分析

本案的难点在于租赁经营者和商场的赔偿责任划分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那么如果被侵权人是进入租赁商场的柜台、娱乐设施等场所时被侵害的,如何确定赔偿责任的划分,在审判实践中容易出现分歧,如不能很好的划分,容易出现租赁经营者和商场之间相互推诿,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救济的情况。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进入商场等公共场所时,无论是公共区域,还是被租赁出去的区域,都在商场的统一管理之下,因此商场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如果进入到租赁区域,那么租赁的经营者也应当在其租赁区域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如造成他人损害的,商场和租赁经营者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分析本案,被告创美家居店租赁大福公司开设的某某百货经营娱乐设施,负有保证顾客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义务,尽可能的消除各个安全隐患,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心、安全的消费环境。创美家居店经营的HABA海岛探险营蹦蹦床,同时让年幼的儿童进入里面一起嬉戏、推搡,确实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且此时家长是不能与小孩一起进入的,而蹦床四周的网又阻碍了家长的视线,故要求家长承担看管责任,显然不符合实情。作为经营户应意识到危险性的存在,故创美家居店对原告的受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大福公司作为出租方,统一出租柜台给多个实际经营者,并进行统一管理,其亦应当对进入商场的人员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当对原告的伤害与创美家居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商场已经成为少年儿童聚集活动的重要场所,“亲子消费”的潜力使得很多商家争相推出吸引眼球的消费项目,这些项目中不乏具有对抗性、危险性的内容,或者即使项目本身没有危险性,但众多孩童聚集活动,也给商家和监护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提出了不小挑战。现实中,因孩童在商场活动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屡见不鲜,因责任主体众多,导致这类案件在侵权类型、责任划分方面存在争议。本案通过厘清商场和实际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警示商家在赚取利润的同时不要盲目拓展业务,更需注重保障活动项目的安全性,也提醒家长注意甄别眼花缭乱的“亲子消费”项目,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予以防范。

【来源:九三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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