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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医药法〉办法》体现五大亮点及特色

2023-05-21 分类:养生资讯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记者 周可 通讯员 何洁

9月25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就《湖南省实施办法》举行新闻发布会,解答了有关《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办法》的相关问题。

据悉,自2011年6月原《湖南省中医条例》废止后,我省就缺乏全面规范中医药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实施办法的出台对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办法体现五大亮点及特色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陈佳新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在保护和推动中医药事业繁荣发展方面,本次实施办法的亮点和特色主要表现在对政府发展中医药事业和产业的责任进行规定、注重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加强对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的管理、推进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加大医保政策对中医药的扶持五个方面。

实施办法明确指出,将中医药发展纳入政府规划,在传染病防治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建立健全中西医结合的防控机制,推进中医药大数据应用,建立以中医医疗服务为重点的基础数据库。

明确中药制剂使用问题

针对医疗机构配置的中药制剂疗效问题,我国《药品法》和《中医药法》都对医疗机构研制与调剂使用中药制剂进行了明确规定和要求。为支持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规范中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行为,促进中药制剂新药研发,切实解决人民群众临床需要,实施办法在符合国家上位法的前提下,有所创新和突破。一是明确了中药制剂调剂使用审批的主体是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二是明确了使用的范围,医疗机构配置的中药制剂经批准同意后,即可在医联体和其他指定的医疗机构调剂使用,不再局限于所属医院。三是明确了使用中不良反应监测,医联体和其他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对中药制剂的使用进行不良反应监测,并按规定报告省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制定完善中药材

相关质量标准、技术规范

为保障中药材的质量,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制定和完善相关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药材种植养殖、加工、流通、使用全过程追溯体系和质量检测体系,加强中药材质量监管,保障中药材质量和安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戴少一表示,根据实施办法,实施中药材质量保障工程,建立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质量管理和质量追溯体系,加强第三方检测平台建设,实现全产业链的质量安全追溯和高效率的保障体系,对于中药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责编:陈舒仪]

[来源:三湘都市报]

【来源:新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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