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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认识男网友几小时便相约喝酒(男网友在包厢将其强奸后被起诉)

2023-05-31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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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南充检察院公布一起具有警示作用的强奸案。女子与男网友认识几小时后,便相约到KTV见面,喝酒唱歌期间,男网友在KTV包厢内对女子实施强奸。

今年6月12日晚,24岁男子王某网上认识女子章某后,即相约到KTV唱歌喝酒,与王某一同前往的还有其朋友苟某。

次日凌晨0时许,为了达到与章某发生性关系目的,王某曾发信息找KTV工作人员樊某索要迷药未果。一小时后,苟某提前离开。

苟某离开后,王某便强行将章某按倒在沙发上,并使用暴力手段强奸章某。过程中,章某强烈反抗,同时以要报警、强奸坐三年等言语警告王某不要乱来,但王某却置之不理,仍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王某被章某咬伤后,以假装上厕所的名义逃离现场,章某当场报警求助。

王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家属代为赔偿章某10000元,并得到其谅解。目前,章某因强奸罪已被起诉。(来源:12309)

#以身说法#

为什么文章开头我会说,这是一起具有警示作用的强奸案呢?大家试想,两人网上相识才几小时,便相约单独喝酒,章某的心也太大了吧?这是“很傻很天真”,还是用自己的人身安全去考验男网友的道德底线呢?虽然这并不能成为王某犯罪的理由,但应当引以为戒。

王某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章某发生性关系,显然已构成强奸罪。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有期徒刑3年-10年。如有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或死刑。

或许有人会问,王某被咬伤后,不是停下来了么?为什么不是强奸未遂或犯罪中止?

在刑法理论上,强奸罪是行为犯,即只要发生了性关系,就构成本罪。而认定“发生了性关系”标准分为两种:一种是针对未满14周岁幼女的“接触说”,即双方生殖器有接触,就构成强奸既遂;而对于已满14周岁以上的,只要男方的生殖器放入女方体内,即构成强奸既遂。

根据本案起诉书显示,检方认定王某强奸既遂,即代表有证据证明王某的生殖器已放入女方体内。故不能以强奸未遂从轻处罚。不过,王某经赔偿后获得章某的谅解,根据最新量刑指导意见,可减轻基准刑百分之四十以内的处罚。

网络交友已经成为现在年轻人的主要社交方式之一,但网络是个虚拟世界,众多实践案例证明,网络交友不慎,将极易引发刑事案件。

最后,提醒大家,网络交友需谨慎,对于一些相识时间不长或初次见面就相约喝酒开房的,千万不能同意,否则当危险来临时,后悔已晚矣!

你见过网友么,认识多久才见面的?

我是@以身说法 ,关注我,从案例中看人生故事,学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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