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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2023-06-22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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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办法

(2010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法律法规和《兴业银行商业汇票管理办法》(兴银[2007]463号)等规章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以下简称商票保贴)是指对特定承兑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或对特定贴现申请人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本行承诺在授信额度和一定期限内以商定的贴现利率予以贴现。

第三条商票保贴业务纳入本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 业务办理基本条件

第五条向本行申请商业汇票保贴业务的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买方(商票承兑人)和卖方(贴现申请人)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买方或卖方符合本行授信客户的基本条件,已取得我行授信

(三)买卖方关系稳定,采购或销售发生频繁,数额较大

(四)买卖双方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为基础,符合本行商业汇票贴现的有关要求。

第三章业务品种与额度占用

第六条商票保贴业务品种可按保贴申请人的不同分为以下两类:

(一)买方额度商票保贴:买方(承兑人)向本行申请保贴额度,本行根据买方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及商业汇票量等核定保贴额度,与买方签订商票保贴合作协议后,对买方承兑的商票,本行承诺在额度内,以商定贴现利率保证贴现

(二)卖方额度商票保贴:卖方(贴现申请人)向本行申请保贴额度,本行根据卖方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及商业汇票量等核定保贴额度,与卖方签订商票保贴合作协议后,对卖方持有的商票,本行承诺在额度内,以商定贴现利率保证贴现。

第七条额度占用

(一)已有本行商票保贴额度的买方(承兑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办理商票贴现的,仅占用承兑人的商票保贴额度

(二)已有本行商票保贴额度的卖方(贴现申请人)办理商票贴现的,仅占用贴现申请人的商票保贴额度。

第四章业务管理

第八条经营机构根据本行《兴业银行公司客户授信前调查管理办法(2009年11月修订)》(兴银〔2009〕768号)的有关规定,对承兑人、贴现申请人进行授信调查,合理确定保贴额度。对贴现申请人的经营状况作定期检查,了解贴现资金使用情况,并随时跟踪各方票据关系人的生产经营和资金运作情况,防范信贷风险。

第九条确保客户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对关联企业商票保贴业务要加强审查,防范关联企业互开互贴、滚动开票、利用商票保贴业务套用银行信用。

第十条把握贴现利率走势,根据客户要求,采取确定利率或区间浮动利率等做法,既保障本行业务收益,又吸引优质客户。

第十一条相关合同协议约定

(一)对于以承兑人为授信主体的商票保贴业务,应对相关的额度授信合同、授信担保合同等做相应修改:

1、《基本额度授信合同》第二条“授信额度”中业务名称栏应填写“商票保贴业务,包括为持有以受信人作为承兑人的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申请人办理的商票贴现业务。”《基本额度授信合同》的补充条款应补充填写:“对受信人签发、承兑或背书的商业汇票,由贴现申请人在授信人处办理贴现业务(含转贴现业务)的,贴现申请人与授信人签订的贴现协议视为本授信合同的分合同,是本授信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贴现金额纳入授信额度内。同时本受信人同意根据贴现协议承担清偿责任。”

2、根据不同的授信担保方式,相关的《最高额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适用于授信业务)的补充条款应补充填写:“本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同意对受信人签发、承兑或背书的商业汇票由贴现申请人在授信人处办理贴现业务(含转贴现业务)的,贴现申请人与授信人签订的贴现协议系本合同所担保的授信合同的分合同,贴现金额纳入授信额度内,属于本合同担保的范围,本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同意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二)非基本授信项下商票保贴业务,相关的《最高额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适用于非授信业务)的补充条款应补充填写:“本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同意在担保有效期内由债务人签发、承兑或背书的商业汇票通过贴现申请人在债权人处办理贴现业务(含转贴现业务)的,贴现申请人与债权人签订的贴现协议视为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贴现金额纳入担保额度,属于本合同担保的范围,本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同意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兴业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兴银〔2006〕20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兴业银行总行制定,由总行企业金融部负责解释和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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