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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下乡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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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4
 分类:百科

对医生下乡的补助标准:

一是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实际承担的工作量和绩效考核情况予以补助,随着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逐年提高,乡村医生相应补助也随之提高。

二是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一般诊疗费的方式进行补偿,多数地区一般诊疗费标准为5元。天津、湖南、内蒙古等地将一般诊疗费标准提高至8—10元。

三是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中央财政从2011年起,按照农村人口每人5元的标准予以补助。除上述3种补偿渠道外,一些地方还设立乡村医生岗位补助,进一步提高收入待遇。重庆、贵州、云南按乡村医生每人每年3600—48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助,福建、江西按每人每年1200—2300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甘肃对服务人口不足1000人的乡村医生每人每年再补助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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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下乡补助标准

按国家政策规定,我县对乡村医生待遇分为乡村医生省级补助4500元,县级补助2500元,共7000元村卫生站(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1842元/村,另按所服务人员1.5元/人农合基金与村卫生站(室)一般诊疗费4.5元/人(按诊疗人次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40%下发到村。以上费用支付均以卫生站为基数发放,而不是按卫生站医生人数发放。如果一个卫生站村医生人数越多,人均应得数就越少。

医生下乡补助标准

在全国基层卫生工作会议上,国家卫计委主任李-斌表示,解决好村医的收入就是解决乡医队伍的稳定。所以说在不久的将来,乡医的未来会是一片光明。从明年起,乡村医生只要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的将被纳入基层骨干培训系中。

各地出台了一些乡村医生新政策保障他们的权益,对于大家来说的确是个好消息,比如:

根据国家政策的要求和广西当前的实际,《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给予补助。

补助范围及对象

受补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现为本县户籍的乡村医生,或以前由省内其他县(市、区)迁入我县村医(由原工作单位所在县级卫计局出具工作证明)。

(二)截至2016年12月31日在我县村卫生所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10周年以上且男满60周岁以上、女满55周岁以上未领取企事业养老金的离岗乡村医生。

(三)截至2016年12月31日在我县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男满60周岁以上、女满55周岁以上的注册在岗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含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及以上)的乡村医生。

时限与补助标准:

符合上述补助条件的在岗或离岗乡村医生,按从业年限长短给予不同金额的养老生活补助。今后,在岗在册乡村医生达到补助年龄要求的每年申报一次,每年12月31日为统计时间。

(一)连续从业年限满10周年以上(含10周年)20周年以下(不含20周年),且年龄达到男满60周岁以上、女满55周岁以上的离岗乡村医生,每人每月给予200元的养老生活补助。

(二)连续从业年限满20周年以上(含20周年)30周年以下(不含30周年),且男满60周岁以上、女满55周岁以上的离岗乡村医生,每人每月给予300元的养老生活补助。

(三)连续从业年限满30周年以上(含30周年),且男满60周岁以上、女满55周岁以上的离岗乡村医生,每人每月给予400元的养老生活补助。

(四)现注册在岗的连续从业年限满10周年以上(含10周年)20周年以下(不含20周年)、20周年以上(含20周年)30周年以下(不含30周年)、30周年以上(含30周年),且男满60周岁以上、女满55周岁以上的乡村医生申请离岗的,在办理离岗手续后每人每月分别给予200元、300元、400元的养老生活补助。

(五)领取养老生活补助的离岗乡村医生,不再享受乡村医生津贴补助和其他政府财政补助(经批准延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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