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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指导师 职场团体心理辅导工作坊(健康管理师等一大波培训报名啦 / 山东省)

2023-06-03 分类:养生资讯

TIPS:本文共有 10709 个字,阅读大概需要 22 分钟。

潍坊市总工会第二期家庭教育指导师(诸城)公益培训报名啦!

在转型期的当代中国,成年人的价值观发生巨变,重智轻德成为家庭教育的普遍现象,导致家长教育缺失或失位。而现在,家庭教育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课题,有8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青少年心智障碍、逃课厌学、考试焦虑、亲子冲突、暴力事件、青少年犯罪等问题,甚至破坏了社会的安定。

21世纪的社会竞争,本质上就是人才的竞争,人才的竞争实际上也是家长的竞争。家庭教育是一切教育的基础,家庭教育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孩子能否健康成长,人格能否完善发展。大多数优秀的孩子都是优质教育的结果,而越是优秀的父母也是不断努力学习而形成。对于孩子最好的教育,永远都是来自于父母不断成长的样子。如何科学有效地开展好家庭教育,如何使孩子成材,已经成为每一位家长必须学习的课程。

随着80、90后新生代父母家庭教育意识的觉醒,具备专业知识的家庭教育指导师的市场需求越来越旺盛。人才缺口大、需求时间长、客户关系稳、职业收入丰、自主程度高、就业选择广,这六大优势也促使家庭教育指导师成为未来就业市场的“香饽饽”。据有关权威机构预测,我国在今后5-10年发展中约需要100万名家庭教育咨询指导人员。

为方便诸城职工学员参与学习,潍坊市总工会举办的第二期家庭教育指导师公益培训在诸城市总工会举办,本培训旨在通过系统的理论讲解和案例实操,普及落地的家庭教育方法,指出家庭教育中常见的误区,帮助家长或教育从业者实现自我成长,学做智慧父母,帮助孩子制定学业规划和职业规划,培养优秀孩子;丰富教育从业者的知识结构,提升指导家长做好家庭教育的能力,促进专业化发展。

一、培训对象

1.广大职工及职工家属;

2.教育工作者、教育研究者、教育机构从业者;

3.心理学相关干专业工作人员;

4.从事家庭教育工作的人员等群体。

二、课程内容及学习安排

(一)线下集中培训

集中培训时间:2020年11月14日至2020年12月5日,每周六全天(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1.家庭教育的现状痛点及家庭教育新模式;

2.0-18岁成长发展规律及家庭教育;

3.家庭教育指导师应具备的基本能力及家庭教育实操;

4.家庭教育指导师咨询服务实操等。

(二)线上视频教学(可循环播放学习)

发展心理学、社会心理学、咨询心理学等。

三、讲师介绍

王艳郁

潍坊医学院心理学院副院长

中科院心理所博士,教授,硕士生导师

省级精品课程主讲教师、省级教学团队成员

中国心理卫生协会青年专家

潍坊市总工会心理服务专家

张曌

潍坊医学院教师

辽宁师范大学发展与教育心理学博士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

参与多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省基金等项目

具备扎实的专业背景及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

陈秀中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沙盘游戏治疗师

专业教练——中国首批受训NLP教练

美国脑神经语言程序学NLP国际执行师

个人成长教练、亲密关系教练,亲子教练

潍坊市总工会心理服务专家

李春霞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

中国心理卫生协会会员

美中国际心理学院特聘讲师

潍坊市总工会心理服务专家

欧文·亚隆团体体系认证咨询师

四、报名事宜

1、培训地点:诸城市总工会三楼会议室(诸城市和平街171号工会大厦,佳宜酒店门口西侧),上课提示:请提前10分钟签到。

2、报名方式:关注“潍坊职工之家”微信公众平台,已注册会员者点击公众号下方“工会活动”—“活动报名”,参与报名。未注册会员者点击“工会活动”—“个人中心”先注册信息后按已注册会员报名方式报名。

咨询电话:史老师8897709;6217021鞠部长;宋老师:15621680097。

3、报名提示

1)自本消息发布之日起接受报名,报名成功即可根据课程安排听课,不再另行通知;

2)本期学员限40人,持潍坊工会会员服务卡者优先报名,报名人数达到限额后,报名系统自动关闭,有意学习且能全部学完者参与报名,无法保证学习时间者不接受报名;

3)参学者要求出示健康通行码,佩戴口罩,谢绝高危病及传染病患者报名,违者责任自负。

“心力量”心理工作坊之职场团体心理辅导工作坊报名啦!

为提高全市工会系统一线工作者的心理辅导干预能力,提升职工心理素养,营造人文关怀的良好氛围及和谐劳动关系,潍坊市总工会推出心力量心理工作坊,包含职场心理技术、心理能力、心理素养3个版块,通过对心理辅导干预理论讲解和技能实操的参与式体验学习,助力基层培养职工心理辅导专业人才。团体心理辅导的魅力在于个体的问题能够在成员和带领者的镜映中得到很好的反馈,扩大成员对自我盲区的觉察,并且在团体中当下就可以践行成长,属于较为高效的心理辅导方式,深受一线心理工作者青睐。本期心理工作坊内容如下:

面向群体

职工及职工家属、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心理辅导师,人力资源管理、员工关系岗位工作者以及关心家庭教育的家长和教育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社工师等人员。

课程主题及学习形式

课程主题:职场团体心理辅导理论与技能;

课程形式:理论学习、参与体验、实战训练及互动答疑。

课程时间

11月15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课程内容及师资介绍

(一)课程内容

1、理论部分

①疗效因子的整合

②如何创建一个职工团体?团体心理辅导的目的是什么?何种形式才能让职工团体效益最大化?作为团体带领者在创建一个职工团体时有哪些需要考虑的因素?

③团体人员的筛选:职工团体纳入的标准是什么?不适合团体成员的标准是什么?筛选过程注意事项有哪些?

2、实践部分

①团体带领者的基本任务:团体的创立与维系;团体文化的建立;激活“此时此地”并予以阐释;三个基本任务也是三种治疗技术,是团体带领的核心部分。

②团体带领者的实战技术:学习、体验激活“此时此地”的体验与历程阐释技术。

(二)导师介绍

导师:李春霞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

欧文·亚隆团体认证咨询师

美中国际心理学院特聘讲师

受训背景:

李鸣精神分析系统培训督导

上海徐勇动力性团体连续培训

Greg Croshy整合CBT团体培训

Zvika Frank派索舞动治疗小组培训

李维榕结构式家庭治疗连续培训项目

Marty Whittingham短程焦点团体培训

欧文亚隆团体咨询与治疗系统培训与督导

咨询擅长:团体咨询 学生咨询 婚恋家庭咨询

报名事宜

1、培训地点:

潍坊职工服务中心团体活动室(市府广场南侧,市工人文化宫三楼东区)上课提示:请提前15分钟签到。

2、报名方式:关注“潍坊职工之家”微信公众平台,已注册会员者点击公众号下方“工会活动”—“活动报名”,参与报名。未注册会员者点击“工会活动”—“个人中心”先注册信息后按已注册会员报名方式报名。咨询电话:0536-8897709史老师;15906361069王老师。

3、报名提示

(1)自本消息发布之日起接受报名,报名成功即可根据课程安排听课,不再另行通知;

(2)每期学员限40人,持潍坊工会会员服务卡者优先报名,报名人数达到限额后,报名系统自动关闭,有意学习且能全部学完者参与报名,无法保证学习时间者不接受报名;

(3)请各位学员珍惜本次学习机会,报名成功后,若出现三次无故缺课现象,将限制享受市总工会公益课程服务机会。

潍坊市总工会第十二期健康管理师公益培训班报名通知

在人口平均寿命日益延长,慢性疾病、亚健康群体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如何利用有限的资源,最大限度地提高生命质量及减轻社会负担,是我们在新时期面临的巨大挑战。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人们对健康维护及改善的需求日益增长,传统的医疗服务模式已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

健康管理是对健康人群、亚健康人群的健康状况、生活方式和居住环境进行评估,为个人和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健康指导,并实施干预的全过程。

2018年,《健康管理蓝皮书:中国健康管理与健康产业发展报告(2018)》指出:人社部将健康管理师列为知识-技能型职业,并纳入健康-卫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据统计,未来5-10年专业健康服务产业人才需求超过1000万以上。

一、服务群体

1、健康管理学、营养学、医学爱好者;

2、相关行业(如医疗、康养中心、餐饮、健身等)从业人员,有一定实践经验者;

3、对养生、健康营养爱好者;

4、追求健康、热心慢病干预的社会人士;

5、有意向考取健康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群众。

二、就业方向

1、营养保健方向,运用营养健康知识,对健康、亚健康人群进行营养咨询、测评、指导、管理等相关工作;

2、临床营养方向,从事临床康复学和慢性疾病管理,为病人制定合理的膳食、检测、分析、评估和营养指导;

3、母婴营养方向,主要从事孕产妇的健康恢复、营养配餐、婴儿的营养、检测等相关工作;

4、商务营养方向,从事与高端商务有关的个体或群体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为高端人士私人定制营养管理方案;

5、青少年营养方向,是当前营养涉及面最广的群体,为中小学、幼儿园等学生提供必要的营养健康全方位成长指导;

6、个人创业,私人健康顾问、一站式个体化健康解决方案。

三、授课形式

1、理论课程:深入浅出,将专业知识系统细致讲解,

解决初学者基础差底子弱的问题。

2、特色实战:一课一练,结合日常生活中的常见案例进行分析、实战讨论,在获得理论知识的同时,拥有实操经验并能定制精准健康管理方案。

四、讲师介绍

朱庆俊

山东省技术能手、潍坊市技术能手、潍坊市三八红旗手、潍坊市营养与疾病防控技术标兵、青州市营养学会 会长、山东省十佳营养师、《健康潍坊》等栏目营养嘉宾、太平洋保险、诚谨健康等特聘讲师。

高丹红

注册营养师、国家二级公共营养师、临床执业医师、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营养与食品卫生学(硕士),擅长减重配餐、糖尿病、高血压、痛风、肥胖等慢性病膳食营养调理。

王然

潍坊市人民医院临床营养科主管技师,主要从事围手术期病人、孕产妇、糖尿病、肾脏病及其它慢性疾病的营养治疗、危重病人的肠内肠外营养治疗以及亚健康人群的营养管理等,中国医师协会会员、中国营养学会会员、山东营养学会临床营养专业委员会委员、潍坊市优秀基层健康指导员、潍坊市卫生系统优秀青年。

五、课程安排

六、报名事宜

1、培训时间:11月21日至12月12日每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2、培训地点:潍坊职工服务中心(市工人文化宫三楼345教室),上课提示:请提前10分钟签到。

3、报名方式:关注“潍坊职工之家”微信公众平台,已注册会员者点击公众号下方“工会活动”—“活动报名”,参与报名。未注册会员者点击“工会活动”—“个人中心”先注册信息后按已注册会员报名方式报名。咨询电话:史老师8897709;朱老师:18763631858。

4、报名提示

(1)自本消息发布之日起接受报名,报名成功即可根据课程安排听课,不再另行通知;

(2)本期学员限40人,持潍坊工会会员服务卡者优先报名,报名人数达到限额后,报名系统自动关闭,有意学习且能全部学完者参与报名,无法保证学习时间者不接受报名;

(3)参学者要求出示健康通行码,佩戴口罩,谢绝高危病及传染病患者报名,违者责任自负。

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

(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5月1日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厂务公开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厂务公开,是指采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依照法定程序,向职工公开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和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的情况,并接受职工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四条

实行厂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促进单位发展稳定相结合的原则。

实行厂务公开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五条

县(市、区)以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厂务公开工作,及时督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地方总工会,由其承担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审计、教育、卫生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以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的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实行厂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确定机构负责厂务公开的组织实施工作,其工会应当组织职工对本单位实行厂务公开的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第八条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公有制企业,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中期、长期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

(二)改制、并购、分立、合作、重组、租赁、承包、破产、拍卖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

(三)年度生产经营目标以及完成情况,财务预算、决算、担保、捐赠、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大宗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

(四)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

(五)订立、履行和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总体情况,订立、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执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情况,职工提薪晋级、工资支付、福利分配、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

(六)职工招用、专业技术人员聘用情况,推荐劳动模范和评选优秀职工的条件、名额、结果,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使用和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

(七)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以及企业年金的提取情况;

(八)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及其处理结果;

(九)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民主评议单位高层管理人员情况,人事、审计、财务等重要岗位人员聘用和任用情况,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务消费和兼职情况以及出国出境费用支出情况,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

(十)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十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订立、履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情况,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

(二)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

(四)职工培训计划,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及其处理结果;

(五)评选先进和推荐劳动模范的条件、数量和结果;

(六)工会与单位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经过协商同意公开的事项;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厂务公开除采取职工代表大会基本形式外,还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厂务公开栏、内部报刊以及广播、电视、网络等信息传播手段;

(二)厂务工作会、厂务联席会、厂情发布会、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

(三)职工代表巡视和民主恳谈会。

第十一条

厂务公开工作应当按照制定方案、征求意见、审查审批、实施公开、监督检查、限期整改、通报情况和归档管理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厂务公开的时限,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阶段性与年度性、专项性与综合性公开的事项定期公开;

(二)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重大事项办理过程与结果随时公开;

(三)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临时职工代表大会公开的事项,应当将会议的议程和相关事项于召开会议七日前向职工公开,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于闭会后的三日内公开。

前款规定的公开时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本条例规定的厂务公开事项,前两款对其公开时限未作规定,单位章程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单位实行厂务公开,应当设立意见箱、监督电话和其他信息平台,接受职工投诉、举报,征求、了解职工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实行厂务公开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公有制企业,下列事项应当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并由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审议:

(一)民主评议本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述职、述廉情况;

(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三)职工福利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四)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单位对职工或者职工代表针对厂务公开重大事项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需要整改的,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将采纳、整改情况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单位和各级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厂务公开检查考核制度。

厂务公开检查考核应当采取单位内部检查考核,设区的市、县(市、区)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随机检查考核,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抽查考核的方式组织实施。

对厂务公开随机检查和抽查考核发现的问题,本单位应当制定整改措施予以整改;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不力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县(市、区)以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查证属实的,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县(市、区)以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取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责任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和荣誉称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建立、不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

(二)不依法公开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公开的事项不提交的;

(四)对整改事项不采取措施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

(五)违法与职工代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的;

(六)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和在厂务公开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的;

(七)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严重妨碍厂务公开的行为,有关部门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县(市、区)以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处理建议书,有关部门自接到督促处理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处理并作出答复;逾期不处理又不答复的,县(市、区)以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人民日报)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校务、院务、所务等事务公开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施行)

01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企业工会组织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并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决议的全面落实。

02

职工代表

第七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八条 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职工代表的具体选举和罢免办法由企业工会组织制定。

第九条 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和科技人员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

第十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

(三)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

(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企业同意组织的活动,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水平;

(二)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在任职期间内非因法定事由,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03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一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二十人至五十人确定;一千人以上不足一万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五十人至一百人确定;一万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一百人。

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由会议选举的主席团主持。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管理机构、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职工代表团(组)、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事项由企业工会组织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七条 企业工会组织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议题通知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一般事项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表决,均须经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程序、考核、检查、奖惩以及档案管理制度。

04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二十条 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企业财务会计报告,重大投资计划,职工培训计划,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以及履行集体合同等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企业提出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裁员分流方案,企业改革、改制方案,企业破产实施方案以及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通过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

(四)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以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监督企业高级和中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六)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和罢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具体职权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作出规定。实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企业关于经营管理情况、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情况以及履行集体合同等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议通过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

(三)监督企业实施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四)选举、罢免职工监事以及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依法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而未提交审议的,企业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无效。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对企业以及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以及全体职工应当严格执行。

05

企业工会组织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企业工会组织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四)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法律、法规、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提高职工素质;

(五)受理职工的申诉,征集职工的建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企业工会组织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七日内,将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资料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06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会或者有关当事人有权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妨碍、阻挠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权利的;

(二)拒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三)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

(四)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五)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

(六)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的;

(七)违法与职工代表解除劳动合同的;

(八)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本级人民政府对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

07

附则

第三十条 建立职工大会制度的企业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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