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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因怀孕在医院误诊为宫内孕(后确诊为宫外孕行手术治疗)

2023-06-07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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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7日,原告冯某某因怀孕到x医院检查,超声诊断报告:子宫后位,大小约5.3×4.7×6.0cm,表面光滑,肌层回声分布均匀,子宫腔内探及范围约1.5×0.3cm无回声区,双侧附件区未见异常,未见明显液性暗区;检查提示宫腔内无回声区(建议按期复查,腹痛随诊);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报告为:孕酮33.44ng/ml(正常参考值:孕早期9.1-39.2 ng / ml)。2016年9月17日,原告冯某某再次到x医院检查,超声提示宫内早孕(建议近期复查)。

二、患方观点

原告冯某某曾于2015年1月24日在x市x中心医院行腹腔镜下右侧输卵管切除术加盆腔粘连松解术。2016年9月7日、9月17日,原告因怀孕到x医院检查,经两次检查,x医院诊断为宫内孕,并开具保胎药物。原告服用x医院开具的保胎药7天后出现腹痛,遂就近到x县中医院检查,诊断结果是宫外孕,为此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原告各项损失30万元。

三、医方观点

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的手术是在x县中医院实施,该手术治疗措施是否适当目前无法查明,原告不能证明损害结果是被告所致,请求对本案事实依法查证,并请求追加x县中医院参加诉讼。

四、鉴定意见

结合被告的医疗过错、患者自身的情况、基层医院认知水平等综合分析,认定被告x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原告冯某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且为主要原因。经鉴定,原告冯某某构成九级伤残。

五、检查过错分析

根据妇产科超声检查的常规,超声检查时应当同时对子宫及附件进行检查,x医院9月17日彩超检查报告只报告了对患者子宫检查的情况;患者已经因输卵管妊娠破裂行右侧输卵管切除(即使患者在检查前未主动告知既往输卵管妊娠破裂行右侧输卵管切除,如果行双侧附件检查也会发现右侧输卵管缺失,进而获知因输卵管妊娠破裂行右侧输卵管切除),而有过输卵管妊娠史者再次妊娠时,出现输卵管妊娠的输卵管等异位妊娠风险大幅升高。

进行超声检查时应当仔细认真检查,注意进行是正常妊娠还是异位妊娠的鉴别;患者本次妊娠为左侧输卵管妊娠,无宫内妊娠,宫腔内不会存在妊娠囊,9月17日检查报告称在右侧子宫角处见妊娠囊,显系误诊,而对左侧输卵管壶腹妊娠没有发现,存在漏诊;因此,x医院在彩超检查方面与诊断方面存在未尽谨慎注意义务的医疗过错。

六、诊治过错分析

患者HCG明显偏低,而且其倍增速度慢,提示其为异位妊娠的可能性大,即使按照9月17日彩超检查报告的“宫角妊娠”(右侧子宫角处见妊娠囊),亦属于异位妊娠,宫角妊娠虽有可能怀孕至足月,但也可能发生宫内流产,甚至宫角破裂大出血等风险。

对此,接诊医生应当向患者进行风险告知,特别是患者已经行右侧输卵管切除的情况下,更应进行告知,并就下一步继续妊娠让患者进行选择。但根据现有材料,没有证据证明医方将“宫角妊娠”属于异位妊娠,继续妊娠存在风险等向患者进行了告知,也没有证据证明其让患者服用保胎药物是在患者知情的情况下自愿选择保胎、继续妊娠。

七、庭审意见

原告冯某某的损失有:在x医院及x县中医院支付的医疗费3204.64元、交通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169316元、护理费7654.01元、误工费5950元,以上共计188304.65元。结合鉴定结论认定的原因力大小,本院认定被告x医院应对原告冯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为90%。精神抚慰金50000元。

八、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x医院赔偿原告冯某某共计219474.17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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