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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理直气壮地欠债不还 —昆明律师董建健(以案说法)

2023-06-18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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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恐怕也不尽然!

我们来看一看昆明某区法院的一个真实判例(付某某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付某某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何某某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何某某承担自借款之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计算的利息;3、请求判令被告何某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付某某称:2015年4月24日,被告何某某通过微信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通过自己的招商银行卡(开户行:昆明分行兴科支行,卡号:62×××11)向被告何某某(银行卡号:62×××37)转账30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何某某至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被告何某某答辩称:原告的主张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而且本案借款已经归还完毕。

法院虽然对原告提交的付某某何某某聊天记录、转款凭证、银行流水均予以确认,认定2015年4月24日,原告向被告转账30000元。但本案中,由于原告2015年5月12日通过微信向被告主张还款:“3万今天个可以还我。”被告何某某回复称:“今天我的款不够,明后天嘛,我凑一下。”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对还款时间进行了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5月14日,诉讼时效应从2015年5月14日起计算。

由于本案诉讼时效适用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两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原告于2020年2月25日向法院主张权利,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何某某称本案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成立,被告何某某不需再履行偿还剩余借款的义务,遂驳回了原告付某某的诉讼请求。

何为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该制度设计的初衷是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不要躺在权利上睡大觉,如果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则有可能丧失胜诉权,带来败诉风险。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目前,一般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案例中两年的诉讼时效已成为历史)。

超过诉讼时效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拒绝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应该什么时候向人民法院提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原则上应当在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除非二审时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

所以,现在看来,欠债也是可以不用还的,而且还可以理直气壮,就看对方懂不懂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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