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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在网上贩卖国家管制精神药品(这会有什么严重后果)

2023-06-19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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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丝提问:

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做日本代购,近期在朋友圈推广一种安眠药,我查了一下,好像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便劝她不要做,但朋友满不在乎的说,这是正规药品,不会有事的,就算被抓无非就是罚钱。我想问一下,她所说的是真的吗?

回复:

没猜错的话,你这朋友代购的是一种名为蓝精灵的日本药物,主要成分是氟硝西泮,长期使用就会产生生理依赖性,并对身心健康有一定的影响。在国外,一些瘾君子常常把氟硝西泮兑酒服用,因为这会产生一种迷幻效果,医学上叫过度镇静反应。

这种日本药物目前在我国并没有获得批准,也就是说临床上都没有合法使用的权限,而氟硝西泮成分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任何人购买都需要凭医生诊断和处方,网上私自贩卖这就已经走在犯罪的边缘了。

根据国家对精神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供应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使用,不得在医药门市部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可供各医疗单位使用,医药门市部应当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零售,处方应留存两年备查。

从你朋友的行为来看,她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明知此类管制药品属于“毒品”范畴,还私自贩卖给吸毒人员,那么还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根据贩卖的数量,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为什么会涉及毒品犯罪,这就需要从我国法律对毒品的定义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七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很明显此类管制药品私自贩卖、使用都是属于“毒品”范畴。

其实去年已经有多起因代购日本处方药“蓝精灵”而获刑的案例,例如2018月1月31日,北京某网络女主播就因代购此类药品被逮捕,公诉机关认为,该女主播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在日本处方药管控也是非常严格的,正规医院的医生会严格控制剂量,以防药物滥用。这些所谓的代购贩卖的量如此之大,是不是真的从医院获利,还是一件值得商榷的事。所以,你最好奉劝朋友悬崖勒马,做一个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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