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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会为艾滋病买单吗

2023-06-09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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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是否是保险条款中的一项,保险是否也纳入了艾滋病,一起来看看吧。

1保险公司会为艾滋病买单吗

航意险对艾滋病患者免赔 保险公司被诉歧视

庭审激辩保监会是否应担审核责任

即使我国三令五申要求平等对待艾滋病患者及其感染者,但仍有多家商业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航空意外伤害保险中,将其列为不需承担责任、不予赔付的免责条款对象。

黑龙江省哈尔滨人李滨发现这一情况后,将其中一家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告上法庭。10月24日上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保险产品被指违背公序良俗

9时30分,控辩双方相继落座,审判长宣布开庭。

李滨宣读起诉状,并当庭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请求法庭确认诉争保险合同第七条第五项,即被保险人在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无效。

李滨在诉状中提出,解除原告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全年航空意外保险合同;判令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退还原告保险费88元;判令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诉讼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及赔偿金1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李滨称,对于被告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以使其不因错误行为获利,并要因错误行为受到经济上的惩罚,这样才能够通过经济手段遏制错误行为的发生。

“保险公司自身拥有大量的专业法务人员和极强的专业能力,涉诉保险产品出现歧视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携带者的条款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是错误的。对于保险公司的错误,我没有法定或是约定义务予以纠正,现在对被告错误行为的纠正,形成了无因管理。被告作为无因管理的受益者应当支付费用。”李滨说。

李滨认为,保险业的监管主体是中国保监会,保监会对行业实施监管是收取监管费用的。原告的诉讼行为属于准监管行为,被告也应当为准监管行为支付费用。

华泰保险的两名员工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称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全额退还保险费。但不认可涉及艾滋病及携带者的条款无效,不同意支付原告的经济损失和惩罚性赔偿金。

保险公司称艾滋病患属高危人群

华泰保险代理人答辩称:原告李滨是在慧择保险网选择华泰保险公司的产品,通过网站上的文字提示,诉争保险合同是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的。原告是在充分了解条款内容后作出投保决定的,并交纳了保险费。在保险合同生效和存续期间,要解除保险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解除保险合同。

同时,其保险合同是经过中国保监会正式审批报备,正式在保险市场上销售和经营的,不管是其内容还是费率都合乎监管法律规定,其对商业经营运作所承担的风险是有考虑和计算厘定的。因为艾滋病患者及其病毒携带者与正常的普通人群、健康人群不一样,在遭受同样的意外伤害事故、同样导致一定伤情的情况下,对于治疗手段和医疗结果与普通人也是不一样的,有很大的差距。可能一个普通的意外事故,就会导致艾滋病患者及其病毒携带者死亡或残疾。保险公司从自身的风险考虑,作为除外责任,将艾滋病患者及其病毒携带者列为高危人群,这与经营风险相关。

保险公司代理人称,将艾滋病患者及其病毒携带者列为除外责任,是行业内普遍采取的一个标准,除外责任普遍存在于市场上主流保险公司的条款中。保险行业协会2009年161号文件发布了关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管理规定,但文件是针对寿险公司的,没有下发给财产险公司。该公司目前暂时还没有受到文件的监管和约束。

歧视性免责条款究竟谁之错

原告认为,被告将艾滋病患者及其病毒携带者列为高危人群并列为除外责任就是歧视。因为所谓的高危人群并不仅仅是艾滋病人群,还是有其他高危人群,被告没有将其他高危人群列为除外责任,而仅仅将艾滋病人群列为除外责任,显然是歧视。

同时,诉争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仅仅是死亡和伤残,并不涉及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而死亡和伤残是一种客观结果,航空意外对于每一位乘客而言,其面临的风险或是风险概率应该是相同的。所以,条款有歧视性。

原告称,2009年(保险)行业协会的规定,实际上表明了保险行业对于提出艾滋病条款达成了行业的共识。条款在保监会备案,但是保监会将这个条款(产品)放行了,表明保监会没有起到把关作用。

原告认为,诉争保险合同条款在中国保监会只是备案,保监会对条款的审查应当是形式审查。根据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果保险产品出现问题,保险公司的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是应当承担责任的。也就是说,对于备案的保险产品,出现问题应当是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被告代理人称:原告所称保监会对条款的合法性不负责的说法不正确。即使说保险公司的法律责任和精算责任人有一定连带责任,但保监会的责任也还是存在的。对于保监会和地方保监局是否存在不作为,不做评论。

被告代理人称,保险公司有经营自主权,保监会应该对保险产品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核,保监会审批同意就说明条款是合法的。

10时40分,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华泰财险艾滋病免责引争议 律师指监管不作为

一则华泰财险被诉歧视艾滋病患者的消息引发人们对保险产品中艾滋病免责条款的关注。继起诉相关保险公司后,此案律师李滨近日再次上书保监会,建言在意外伤害及其他寿险保险合同中,剔除含有“被保险人在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或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

该律师同时还在建言书中表示,保监会应该依法履行监管职权,立即禁止保险公司继续销售含有上述带有歧视性条款的保险产品,并责令保险公司依法改正;同时依法对于销售含有上述带有歧视性条款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以及对制定含有上述带有歧视性条款负有责任的保险公司及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免责条款引争议

今年5月,哈尔滨人李滨分别在太平人寿黑龙江分公司和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购买了两份航意险后发现,免赔、免责条款中均将艾滋病患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者(HIV呈阳性期间)列为不予赔付的条件之一。

随后,李滨将其中一家保险公司华泰财险诉诸法庭,双方诉争焦点为诉争保险合同第七条第五项,即被保险人在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无效。

原告在诉状中提出,解除原告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全年航空意外保险合同;判令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退还原告保险费88元;判令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诉讼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及赔偿金1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华泰保险的两名员工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称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全额退还保险费。但不认可涉及艾滋病及携带者的条款无效,不同意支付原告的经济损失和惩罚性赔偿金。

保险公司称条款为规避风险

华泰保险代理人在庭审中辩称,因为艾滋病患者及其病毒携带者与正常的普通人群、健康人群不一样,在遭受同样的意外伤害事故、同样导致一定伤情的情况下,对于治疗手段和医疗结果与普通人也是不一样的,有很大的差距。可能一个普通的意外事故,就会导致艾滋病患者及其病毒携带者死亡或残疾。保险公司从自身的风险考虑,作为除外责任,将艾滋病患者及其病毒携带者列为高危人群,这与经营风险相关。

华泰财险代理人又称,将艾滋病患者及其病毒携带者列为除外责任,是行业内普遍采取的一个标准,除外责任普遍存在于市场上主流保险公司的条款中。

对此,李滨认为,在社会的不同人群中,还存在其他的高危人群,而其他高危人群未被列为保险合同除外责任的事实表明,保险合同中将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的特定人群列为除外责任正是对这一特定群体的差别对待。这种差别对待本身就是歧视。由于这种差别对待,即歧视的存在,必然导致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的个体及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李滨还指出,收费时,华泰财险及其他保险公司并没有对于被保险人主体进行必要的筛查,而保险合同中却约定当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即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却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如此,收取费用,却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的行为显然侵害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人的财产权利或是合法的合同权益。

但华泰财险代理人认为,原告李滨是在慧择保险网选择华泰保险公司的产品,通过网站上的文字提示,诉争保险合同是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的。原告是在充分了解条款内容后作出投保决定的,并交纳了保险费。

李滨则认为,根据保险原理,意外事故的发生以及意外事故发生的概率与被保险人是否罹患艾滋病或被保险人是否感染艾滋病病毒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和关联性。我国78万存活罹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群与其他健康或非健康公民一样,有依法有享受商业保险保障的平等权利。

而对于案件最新进展情况,多次致电华泰财险相关负责人,电话均未接通。

原告指保监会行政不作为

对于保险公司在合同中设立艾滋病免责、免赔条款,李滨认为,保监会作为监管方负有行政不作为的责任。2009年7月8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曾下发《关于推荐使用《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的通知》(中保协发[2009]161号),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在人身保险产品中要剔除“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这一涉嫌歧视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的除外责任条款。

李滨表示,《通知》的下发说明中国保险业在对待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这一群体的态度上采取的是无差别对待原则的。艾滋病免责、免赔条款违背了相关保险法律法规。

根据《保险法》第114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第136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此外,《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9条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指定一名法律责任人和一名精算责任人,分别负责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法律和精算事务。

李滨在建言书中表示,保险公司销售含有歧视性保险产品的行为表明,中国保监会在保险产品审批或备案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行政不作为;自保险业在2009年对于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携带者不应当成为保险合同的免责范围形成共识至今已有3年多的时间,在如此长的时间内,消除对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携带者歧视性条款的工作没有得到落实,中国保监会及地方保监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部分保险公司坚持歧视性条款的行为与中国保险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社会责任严重相悖。

专家称不应简单视为歧视

一位不愿具名的保险行业专家表示,不能轻易将艾滋病免责条款视作歧视,各家保险公司对风险界定的不同条款也存在差异,保险公司规避经营风险本身无可厚非,但保险公司对合同约定的内容理当予以赔付。

上述人士认为,如果是保额一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合同予以赔付,但如果属于艾滋病范畴医疗费用等可以写入除外责任。

据一接近保险行业协会人士透露,2009年出台的行业示范通知是针对寿险公司,与生命有关,但和疾病没有关系,对于疾病的免责不适合排除。

上述接近行业协会人士还表示,2009年制定该示范条款的时候本意是继续向其他险种推进示范条款,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搁置。他指出,按照国外的惯例,应该由行业协会出面制定出消费者和行业均认可的成本定价,但在国内只能推行统一的行业条款,推动起来非常困难。

2艾滋感染:地下口腔诊所不保险

上海市正规医院消毒过关“同诊”市民不会染艾滋两名患者在临床诊疗中被检出HIV呈阳性,昨天引起了众多市民的担忧:和艾滋病人或HIV阳性携带者一同看病会不会被传染上?对此,沪口腔医学专家表示,在正规医院门诊就诊,即使同HIV阳性携带者以及艾滋病病人一同就诊,市民也不会染上艾滋病。

两名携带者被妥善诊疗

记者从第九人民医院了解到,最近发现的两名HIV阳性携带者(一名因发热在门诊中检查发现,另一名因舌头上患有毛状白斑而查出)已按照本市传染病报告管理条例,上报疾病控制部门,目前疾病控制部门已对他们作出了妥善的诊疗。

昨天,许多读者纷纷致电本报袒露了他们的担忧。对此,市口腔医学研究所副所长、第九人民医院周曾同教授告诉记者,HIV对外界抵抗力较弱,离开人体后不易存活,60度以上可被迅速杀灭,50%浓度以上酒精就可以杀灭,一般的接触,例如同HIV携带者一同就诊等,不会被传染,市民无需过度紧张。

3输血感染艾滋是谁的责任?

王辰新(化名)因腰椎间盘突出到医院进行手术,在手术中进行了输血,多年后,王辰新经过检查发现自己竟感染了艾滋病病毒!

“我只在蚌医附院输过一次血,平时生活检点,输血多年后查出感染艾滋病病毒,这绝对是医院的问题!”在恐惧和担忧中,王辰新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近50余万元。目前,蚌埠市中院正在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A输血几年后身体逐渐变糟

今年58岁的王辰新是蒙城县农民。1995年2月至3月期间,他因腰椎间盘突出病到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安徽肿瘤康复医院(现在的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康复部,以下简称蚌医附院)住院治疗。医院选择手术进行治疗,在手术中由于王辰新失血,医院又对其进行输血。

可没想到,几年后,王辰新的抵抗力突然变得非常差,无缘无故经常感冒发烧,并且咳嗽、腹泻,有时高烧达40℃。而且原来他一餐可吃两三大碗面条,到后来食量大减,到最后连一小碗面条都吃不完。王辰新家人都慌了神,带着他四处求医。可检查下来,一直没有查出什么原因。

“当时我以为是父亲身体衰老,抵抗力下降了,养养身子可能会好起来。”王辰新的儿子王伟说,可是,治疗几年来,王辰新的身体越来越差,不但经常发病,人也瘦了一圈,医药费每年都要花数千元。

B胃镜检查发现感染艾滋病

因为身体状况长期没有改善,担心王辰新的胃出现大问题。

在2008年5月,王辰新被家人送到蚌医附院作胃镜检查。医生一番检查后,发现王辰新竟然感染了艾滋病病毒。

当王辰新家人拿到报告单后,一下子全都瘫在了地上。

之后,王辰新又到蚌埠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检验结果显示“HIV抗体阳性”,他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对于这样的结果他不敢相信,其妻子也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结果显示妻子“HIV抗体呈阴性”。

他彻底绝望了,排除妻子传染给他的可能性,因此他怀疑是医院在输血过程中出现问题。

C村民恐慌聊天时回避病人

在王辰新患艾滋病的消息传开后,他和家人的生活因此发生了巨变——因对艾滋病的担心,除了几个亲朋好友外,许多村民都对他敬而远之。现在由于病毒感染视神经,他现在眼睛已经基本上看不见物体,日常生活完全靠家人照料。

王辰新的儿子王伟称,父亲原来是家中的顶梁柱,以前父亲还能开小店挣些钱,现在他只求父亲好好活着。

王伟告诉记者,在得知消息后,村民们都很紧张,大家心里比较害怕,都尽量避免跟他们接触。

虽然疾控部门和村卫生室的工作人员反复宣传不要歧视艾滋病患者,也再三强调艾滋病只有血液、性、母婴三种传播方式,但人们还是信不过,当父亲偶尔出门想参加大家的聊天时,大家就会慢慢地散开去。而他父亲也对此非常敏感,把自己碗筷等物品和家人的分开。

莫名其妙感染艾滋病病毒,王辰新家人多次找医院协商无果,面对巨额开支,将蚌医附院告上法庭索赔计50余万元。其中,医疗费20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每年赔偿营养费7300元、误工费22180元。

在一审过程中,蚌医附院表示给王辰新输的血液是从蚌埠市中心血站购买,而且不能排除王辰新通过其他途径感染艾滋病。按照有关医学条例和采血规范,如果是血站所供血液,在血袋上应该贴有标签,血液使用后标签应当附在病历中待查。

蚌埠市龙子湖区法院在审理时认为,蚌医附院由于自身原因,不能举出采血标签等能够明确血液具体来源的证据。因此法院一审判决,由蚌医附院承担部分责任,并且赔偿王辰新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驳回王辰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4病愈老人死在病床上医院3小时后发现 称院方无责任

昨天,死者家属称,医院对死者未尽抢救义务,导致病人死亡,医院有责任。院方认为,病人死前2小时,医生曾到病房查过房,病人无异常,院方无任何责任。对此,目前江宁警方正在进行调查。

老父患病入院出院前发生意外

发生这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为南京江宁淳化医院,即淳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死者姓李,今年70岁,江宁淳化人。昨天上午,记者来到该医院时,死者家属正在与医院方进行交涉,情绪激动的家人甚至将医院办公桌上的玻璃台板掀翻砸碎。由于双方交涉内容差距太大,一时谈不到一起,眼看矛盾就要升级,医院工作人员马上报了警,随后淳化派出所民警赶到,对双方进行调解,希望大家冷静处理此事。

提起李某的死,其子李先生说,老父在9月8日突然咳嗽不止,随即被送到江宁淳化医院,医生在看了CT片后,诊断为患有肺炎性心脏病,要求老父住院治疗。前天医生告诉他们,经过这5天治疗老人的病基本治好,再休养两天就可以出院了,“可是,昨天下午5点左右,老人却发生意外,突然死在病床上了,这让我们一家人无法接受。”

家属:医院对死者未尽抢救义务

李先生说,前天下午5点半,他下班去看望父亲,喊了几声没反应,摸他身上已经冰凉。李先生见情况不对,赶紧喊来值班医生、护士,然而,为时已晚,老人已经停止了呼吸,而且从老人身体冰凉上看,老人死亡肯定有一段时间了。为此,老人的家属非常气愤,他们认为,老人病情有变化,医院应该及时发现,并采取抢救措施,可医院没有做到。

昨天上午,李先生等家人找到了院方负责人,并从护士站找到了病人李老先生的病历,以及护理资料。记录显示,前天下午2点,护士曾为老人量过血压,测过体温,之后就再没有其他任何记录。

医院:病人死前2小时医生曾查过房

对于李先生指证,淳化医院副院长刘俊说,确实在当天下午2点,有医护人员到李老汉病床前测过体温,而下一次测体温是傍晚6点。至于从下午2点到傍晚6点,这4个小时中,是否有医护人员再对病人做一些巡查等工作,刘俊副院长说,据他了解医院医疗组长、主治医生,在下午3点左右曾去看了下病人,病人躺在床上,他说没有什么不舒服,随后医疗组长也就离开了,直到李老汉儿子到医院发现其已死了,他们才知道。李老汉病情基本上好转了,马上要出院了,他只能属于二级护理,2个多小时医护人员不到病房属于正常情况,院方无任何责任。

听了刘俊副院长的说法,死者李某的家属反驳道:“刘副院长的说法肯定不对,这段时间,两个多小时之内,你们医院哪个医生或者护士去过一次?有没有人去过?你不能说四五个小时去一次吧。”

对于老人的死亡原因,院方表示,只有尸检后才能最终下定论。可是死者李某的家属一致说,他们不同意对老人进行尸检,老人的突然离去,责任完全在医院方,他们一定要为老人的死讨一个说法。

刘俊说,对于这起医患纠纷的处理,他们希望死者李某的家属从三个方面去考虑:一是双方好好坐下来调解,由街道司法所介入,医院方从人道主义出发,适当对家属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但不是赔偿;二是建议通过医疗鉴定划分医患责任,如果老人的死是医院责任,那医院一定按规定标准赔偿,绝不推卸;三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事。

5分娩住院健康险不理赔 保险免责条款看仔细

重疾险:

预防性手术不赔

去年,王小姐在看一档医学节目时了解到,切除阑尾可以防止急性阑尾炎。她认为反正投保了寿险可以理赔,于是便去医院做了阑尾切除手术。但没有想到的是,当她去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却遭拒赔。理由是预防阑尾切除是预防性手术,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范围。

王小姐表示,她拿出保险合同仔细查看才发现,免责条款里明确写着:预防性手术,比如预防阑尾切除不赔。

保险专家指出,这种完全由你控制,可以提前预见的手术或医疗行为都是不赔的。由此可知,怀孕也是免责。

所以健康险对被保人怀孕、流产或分娩期间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都被列入了保险免责条款中。

意外险:

高风险项目看仔细

外出旅游或是经常出差的人士购买一份意外险非常有必要,费用不高保额却不低。除了一些常见的战争、大灾难免责条款外,各家保险公司都会对一些高风险活动作出免责规定。不过不同的产品对于高风险产品的规定差别很大,投保人要看清楚自己出行途中所参加的项目是否在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之列。

记者找到了两家公司意外险产品中高风险活动免责条款,可以看到所规定的项目区别还是较大的。第一款产品规定: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飞行等高风险运动所致。另一款产品:参与或练习职业性体育运动、登山、飞行或参加任何空中运动;悬挂式滑翔、跳伞、蹦极或类似运动;降落伞或滑翔伞运动;摩托车运动;除了徒步以外的任何赛跑竞赛;潜水和涉及运用呼吸器械的水下运动等。

专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前,应要求代理人出具完整的保险合同,对意外险免责范围、承保事项及理赔等条款予以充分了解,以免出现理赔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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