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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混同追加被执行人法律规定

2023-06-10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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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财产混同经常出现在案件执行程序中。

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与被执行人有关联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中个人与其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相互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案件是比较常见的类型。

很多当事人都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都是一个人开办的,相互之间的财产是混同的,因此申请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当然应该得到允许,甚至一些执行人员也持此种观点,对两种主体应该加以区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进行审查。本文旨在厘清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设立的,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因设立标准及方式不同,两者在各方面均体现出差异。

投资主体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个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法律性质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承担的税收义务不同:个人独资企业自身不缴纳法人所得税,而是由投资者取得回报时缴纳个人所得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同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还需要单独缴纳法人所得税。

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对彼此的债务互负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各自独立承担责任,但是股东对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最后,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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