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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扣押财物需要什么条件

2023-06-10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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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品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重大案件或者数额较大需要查封、扣押的,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法中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当场交付行政相对人查封、扣押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行政相对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查封、扣押的期限,需要技术鉴定的应有鉴定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和印章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和日期等。

第三,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需要检验的,不得超过15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在此期间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拒力造成的损失除外。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也可以指定行政相对人或者委托第三人负责保管。

第五,行政机关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六,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物品,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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