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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仲裁要交换证据

2023-07-05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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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完备的现代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之⼀的证据规则体系内涵:取证(合法取证、证⼈作证、物证收集、司法鉴定规则等)、举证(举证责任、时效规则等)、质证(审前证据展⽰、出庭作证、交叉询问规则等)、认证(采⽤证据规则<依关联、客观、合法性规则来主答证据的可采性问题>、采信规则)等四部分。

及时思考其中的举、质证规则,特别是庭前交换证据(指仲裁委对主要适⽤普通程序受案的,在开庭前主持当事⼈将能证明各⾃主张的所有证据实施交换,以固定证据、明晰争议焦点的活动,简称“交换”。)能全⾯落实“三公”原则,明确举证时效并强化其责任,发挥仲裁优势且提升其效益。庭前交换证据的要点为:

⼀是当事⼈对⼰的主张,有责任在举证期内依诚实信⽤原则向仲裁委提供证据。⽆正当理由不按期或拒不提供者,视作弃权,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是证据⽆故未经“交换”,不予质、认证。(仲裁庭⾃⾏收集的,应在开庭时质证。)答辩书中已对申请⼈的请求事由明⽰认可,或⼀⽅当事⼈不按期交换的,应视为已完成交换。

三是仲裁委在送达仲(应)裁通知书,应向当事⼈送达载有举证范围、期限,举证不能后果的举证通知书。

四是对证据保全,当事⼈应在举证期内提申请。

五是当事⼈应在获仲(应)裁通知书之⽇起三⾄⼗⽇内完成举证。(内:涉外案件和变更请求或反请求及就仲裁协议效⼒提异议者为⼗⽇。)

六是当事⼈在举证期内因故不能举证者,经书⾯申请并经仲裁委准予,可延期三⾄五⽇届满,仍不能举证者,视为举证不能。

七是当事⼈对已换证据,应分类整理,并盖章签名和写明提交⽇期同时按对⽅⼈数提交份数。

⼋是仲裁委收到证据,应出具《证据收据》,做记载,并由该案仲裁(书记)员签名当事⼈亦然。(涉密件不交换,⼀般也不在开庭时出⽰。)

同时,仲裁委还应确定交换证据的⽇期,并通知各⽅。当事⼈需反驳对⽅证据,应当即⼝头或书⾯申请,并在三⽇内提新证据。逾期,仲裁委不再主持交换。若举出新证,仲裁委应通知当事⼈在新定的举证期届⾄后三⽇内到庭前交换证据,并确定开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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