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308号令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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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308号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经市政府六届一百一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如桂
       2018年4月17日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应当依照本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完善设备设施与作业安全管理,履行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义务,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和宣传教育,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相关行业协会。
相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积极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培训等服务,指导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等第三方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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