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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前坪面积标准

2023-07-12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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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限额(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为:

(一)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

(三)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规划范围内,愿意让出原属田土可以复耕的宅基地,迁到荒山或荒地上建房的,可在规定的用地限额基础上增加60至8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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