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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原则

2023-07-12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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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优先原则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以行政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只有行政诉讼成立,才会出现民事诉讼的一并审理以行政诉讼过程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时效阶段行政诉讼为主诉,民事诉讼为从诉以行政诉讼结论作为民事诉讼判决的依据。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审理、判决等,均体现行政优先的原则。

2诉权自由原则

司法审判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不告不理”,即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行使以当事人行使诉权为前提。诉讼程序的启动与否完全取决于当事人,人民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动受理相关的民事案件。值得注意的是,对“不告不理”不能作狭义理解。在审理行政、民事争议交织、重合的案件中,如果对一类争议的解决必须以另一类争议的解决为先决条件时,人民法院不得以当事人仅提起一类诉讼请求而放弃对相关问题的审理。解决争议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人民法院应当以积极的态度而不是以消极、回避的态度履行自己的职责,法官应在中立的基础上行使释明权。

3便民和诉讼经济原则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重要目的之一就在于便民和体现诉讼经济,具体体现在办理法律手续,交纳诉讼费用,调查与开庭审理,判决与执行等方面,上述事项均可以同时进行。此外,人民法院在时间和审判资源上也得以充分合理地利用。

4分别承担举证责任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原告负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如果也是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其在民事诉讼中要承担举证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行政机关不负举证责任,但可以举证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

5分别适用法律程序原则

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要“各适其法,互有参照”。举证责任、诉讼时效、庭审程序、判决以及执行,都要分别适用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应规定。

6同一原则

审判组织、审判形式要同一(属于同一案号、同时开庭、归在一个档案中),审查结论也要同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外在表现形式是由同一合议庭审理同一案件,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审查结论的同一,这也正是适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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