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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暂行条例

2023-07-16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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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总则.为规范公司物资采购及工程建设相关招 投标活动,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管理,进行有效内部控制,保障 国有资产和招投标双方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采购项目的 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 定,同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范围。本办法管辖范围特指公司内所有生 产、办公等各项工作涉及的各类主辅设备、物资材料、耗材, 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 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第三条 组织保证。公司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和招投标 工作小组,负责实施日常的招投标工作,负责每次招标的评标 工作。具体名单另行发文。

第四条 招标金额。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 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采购,勘

招投标暂行条例

   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授权,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招标网》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媒介。

 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

招投标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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