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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私立幼儿园收费政策

2023-07-21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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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包括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的学前教育收费管理。

第三条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二章 幼儿园收费管理

第四条 幼儿园是指由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利用财政资金举办的幼儿园。

幼儿园按办园规模和教育质量可分为示范幼儿园、一级幼儿园、二级幼儿园、三级及以下幼儿园。各级幼儿园的划分标准及评定权限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条 保教费管理

(一)保教费是幼儿园开展幼儿保育教育所收取的费用。幼儿园的保教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其收费标准实行省定最高收费标准,市(地)、县(市)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具体收费标准。

(二)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财政投入和当地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确定。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全省全日制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为:示范幼儿园780元/月·人,一级幼儿园520元/月·人,二级幼儿园350元/月·人,三级及以下幼儿园200元/月·人。

(四)市(地)、县(市)制定或调整幼儿园保教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幼儿园类别与保教类型按照不超过省定最高收费标准核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寄宿制幼儿园保教费在同级全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50%。半日制幼儿园保教费在同级全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下浮50%。

(六)托幼一体化幼儿园,对3周岁以下(不含3周岁)幼儿保教费可在同级全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30%。

第六条 提出制定或调整保教费收费标准意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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