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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失信“黑名单”来了 业内共享(长期保存 5年可查)

2023-07-10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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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失信“黑名单”来了,所有从业人员必看!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推动保险营销诚信体系建设,不断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推动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失信行为认定指引》,目前正在业内征求意见中。

“五虚”问题何时休?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由于保险商品的特殊性,作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更应该坚守合规展业,诚信服务。

业内人士指出,一直以来,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中都存在“五虚”问题,即虚列费用、虚假承保、虚假退保、虚假理赔和虚挂保费。业内人士还指出,此次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失信“黑名单”,依然和“五虚”问题相关。

而这主要和寿险绩效考核体系以及粗放的管理模式有关。一方面,过去两年代理人数量下降以及新单负增长压力下,寿险公司对于增员和增收的需求更加迫切,保费指标、增员指标、继续率等KPI层层下压;另一方面,为了推动业绩提升,寿险公司投入了大量资源在增员、增收上。

同时,业内人士特别指出,“代理退保”也成为扰乱保险市场、损害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利益的重灾区。

而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中存在的“五虚”问题,目前依然不容乐观。

9月23日,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2021年第二季度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指出2021年第二季度,保险消费投诉环比增长较快,机动车辆保险和普通人寿保险分别是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投诉最多的险种,理赔纠纷和销售纠纷是消费者反映集中的问题。

2021年第二季度,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接收并转送涉及保险公司的保险消费投诉47005件,环比增长31.43%。其中涉及财产保险公司19643件,环比增长31.58%,占投诉总量的41.79%;人身保险公司27362件,环比增长31.33%,占投诉总量的58.21%。

投诉涉及财产保险公司的主要事由:理赔纠纷12922件,占财产保险公司投诉总量的65.78%;销售纠纷3776件,占比19.22%。主要险种:机动车辆保险纠纷10986件,占财产保险公司投诉总量的55.93%;保证保险纠纷4303件,占比21.91%。

投诉涉及人身保险公司的主要事由:理赔纠纷3091件,占人身保险公司投诉总量的11.30%;销售纠纷12117件,占比44.28%。主要险种:普通人寿保险纠纷10563件,占人身保险公司投诉总量的38.60%;疾病保险纠纷5648件,占比20.64%。

剑指六大乱象

执业失信行为,是指保险代理人在执业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

《指引》指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失信行为对客户、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利益带来损失,或对行业、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主要包括六大类:

一是越权行为类。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包括未经所属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 构和客户授权以及在授权终止后、仍然实施的行为。包括超越客户授权行为、超越机构授权行为。

二是不当销售类。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销售过程中,通过采取欺骗、诱导、隐瞒等方式获取或输出不当利益并造成客 户、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利益受损等行为。包括销售误导行为、隐瞒重要信息行为、获取或输出不当利益行为、伪造资料行为、同业销售不当竞争行为以及其他不当销售行为。

三是不当人员招募类。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进行人员招募及行业流动过程中,存在隐瞒、欺骗、输出、获取不当利益等行 为。包括不当招募行为,不当签约、离职行为。

四是不当经营活动类。保险代理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存在恶意作假、套取利益等行为。包括经营活动欺诈行为 、泄露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当经营行为。

五是组织、参与“代理退保”活动类。“代理退保”活动是指个人或团体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以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为由,采取恶意 投诉举报或者组织、指使、教唆、诱导客户非正常退保、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活动。

六是其他类。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失信行为在本文件以上所列各条款具体情形之外还包括: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有与履行职务相关罪名的行为;在执业过程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保险监管机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违反地方保险行业协会自律公约、管理办法或所属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并受到处罚,所属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认为有必要作为执业失信行为进行报送的行为。

在《指引》中,对适用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做了解释,即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从事保险产品介绍、招揽、销售的人员,包括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员工和其他用工形式的销售人员。

值得注意的六大点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近来频频引发市场热议的“退保黑产”以及相关行为被单独列为一类,显示出行业对该类行为的高度关注。

据了解,近年来“退保黑产”愈演愈烈,尤为“凶猛”。当前退保黑产已形成通过恶意投诉实现“退保理财”“退旧换新”收取高额手续费牟利的一条产业链,从传统寿险、健康险,到保证保险、航延险等领域频频闪现。

根据《指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组织、参与“代理退保”活动的执业失信行为主要包括:将客户信息提供给职业化第三方从事“代理退保”;以“全额退保”、“代理退保维权”等为幌子误导客户,怂恿客户退保并从中获取利益等;参与、教唆、指使、诱导客户编造理由、伪造证据、提供虚假信息进行恶意投诉、诬告等。

早在2020年7月8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向保险机构及广大保险消费者发布防范“代理退保”有关风险的提示,各地20多家保险行业协会也陆续发布提示。

第二点:针对已离职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职期间的执业失信行为,由原所属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对执业失信行为进行审定。

第三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事先以聘用合同、管理守则、诚信承诺书等形式明确告知保险销售 从业人员,如有执业失信行为,执业失信行为记录将报送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并用于行业内共享。

第四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失信行为记录及档案应长期保存。

第五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失信行为记录查询期限原则上不少于 5 年。

第六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失信行为记录是其个人诚信执业信息的组成部分,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将执业失信行为记录有效运用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和诚信评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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