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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吉林,73岁药店老板50元销售有毒男性保健品,案情曝光

2021-12-15 分类:养生资讯

事发吉林省四平市,洪某,男,1948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曾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双辽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双辽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于2021年3月18日被本院重新监视居住,2021年11月9日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销售假药案的起诉书,还原了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洪某于2020年8月份,在双辽市经营某大药房期间,购进”某某硬根”“某某玛卡”两种口服性保健品对外销售,销售额50元。经检测,“某某硬根”“某某玛卡”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检测结果为不符合规定。洪某对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认为,洪某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洪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洪某具有从轻减轻情节,且他的年纪已达七十三岁高龄,身体多病,适用实体刑对洪某具有生命的威胁,会造成他死亡的后果,本着以教育为主刑罚为辅的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辩护人请求法庭对洪某适用缓刑或单处罚金刑。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洪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掺入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洪某此次犯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因洪某曾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拘役,应对其依法从重处罚。大院一审判决,洪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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