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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冷水滩区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十大典型案例”曝光

2023-06-06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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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11月5日讯(通讯员 文杰 杨海平)今年来,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区公安局、区教育局和区农业农村局开展了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查办了一批有影响、有警示作用的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案例一:冷水滩区某超市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案情简介】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冷水滩区某超市加工经营的“双色馒头”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黄酸计),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11月23日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2019年1月8日,冷水滩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冷水滩区某包点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案情简介】经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检验,冷水滩区某包点店加工经营的“芝麻糖卷”检出甜蜜素、糖精钠等成分,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结果结论为不合格。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2019年1月8日,冷水滩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26.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冷水滩区某副食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帝王广场步行街的一副食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合格区货架上销售的标示为“暖口小蛋糕”的食品19包已超过保质期。经营者在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的情况下仍在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的规定。2019年8月,冷水滩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没收已超过保质期的“暖口小蛋糕”19包,罚款5000元。

案例四:冷水滩区某卤菜店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简介】接群众举报,经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检测,冷水滩区某菜店经营的“卤水”、“卤菜”检出吗啡、罂粟碱等有成分。2019年4月10日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当日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至今,本案已刑拘两人,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五:冷水滩区某副食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经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检测,倪某经营的“小米椒”检出镉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8月19日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对当事人摊位进行了现场核查,检查发现该摊位2019年7月24日购进的“小米椒”已经销售完毕。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因当事人首次违法,涉案农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该局依照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9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冷水滩区黄泥井市场周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案情简介】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黄泥井市场猪肉摊位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周某经营的35号摊位上的生猪胴体上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印章,且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9月5日从冷水滩区牛角坝镇伍某处购买该批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生猪肉,购买价格为30元/公斤,共购买100公斤,货值金额共计3000元,因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后尚未销售出去,无违法所得。冷水滩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猪肉100公斤,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冷水滩区易某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而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案

【案情简介】2019年5月23日,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冷水滩区仁湾镇袁家村查处无证生产经营豆制品加工黑作坊一家。该局执法人员已多次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待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但当事人拒不改正,仍然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冷水滩区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当事人非法生产的豆干80斤并处罚金20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八:冷水滩区某餐饮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食品加工间使用的“李合记”陈醋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叶某在该陈醋已超过保质期的情况下仍在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的规定。2019年8月,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没收已超过保质期的“李合记”陈醋8瓶,罚款5000元。

案例九:冷水滩区某学校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学校食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食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米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2019年3月29日,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超过保质期米粉3袋,罚款10000元。

案例十:冷水滩区某药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案

【案情简介】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药店的药品、保健食品进行日常检查,在该药店保健食品经营专柜中发现有超过保质期保健食品“汤臣倍健钙铁锌咀嚼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因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少,且未造成危害后果。2019年9月16日,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时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超过保质期保健食品1瓶,罚款6000元。

[责编:周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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