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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生核桃”的坎坷之路的又一劫

2022-03-30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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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大家对“六个核桃”饮料肯定不陌生吧,但是你肯定不知道的是,“六个核桃” 这一路走来在经历过各种“冒牌”对手、“七个核桃”、“八个核桃”,甚至是“六个石磨核桃”的磨砺之下,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了又一维权案,具体发生了什么,让我们SEE SEE吧!

文:汇诚伙伴 王鑫斌

事件回顾

我们先从“六个核桃”开始说起,“六个核桃”系列商标属于养元公司,其中第13777350号、第13777351号指定颜色商标注册于2015年,第16130852号立体商标注册于2016年。从“六个核桃”饮料上市以来,凭借独特的口味瞬间风靡中国大街小巷。

养元公司发现枣庄福旺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福旺公司)及枣庄市奋斗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奋斗公司)其生产的产品上和自家的“六个核桃”饮品从包装上以及手提袋的整体设计样式上都极为接近,认为该行为已经勾选不正当竞争,会给消费者带来商标混淆的错误认识,并一纸状告到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罚这两家公司停止侵犯养元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使用养元公司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余万元。

法院经过调查取证后,发现奋斗公司与福旺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突出使用了与养元公司相似的商标用语及图形,超出了合理使用范围;但是涉案产品外包装、装潢不属于养元公司特有的装潢,手提袋、包装箱、罐体均为通用外观形式,奋斗公司与福旺公司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养元公司“六个核桃”核桃乳商品通过报刊、电视台等各类媒体持续宣传推广,在全国范围内持续进行销售,并在多地进行维权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保护,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

经过两次审理后法院认为奋斗公司和福旺公司的“养生核桃”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改判福旺公司、奋斗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养元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0万元。

“六个核桃”侵权案到此告一段落,小编认为,企业还是要立足于自我,不应通过搭便车的行为来发展企业,到头来吃亏的只有自己,只有通过诚实守信来提供商品和服务,靠自身投入树立起自己的品牌才会有未来。

科普小站: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 12 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 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 10 年, 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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