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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学mooc中医养生与亚健康防治答案2021

2022-05-28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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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学mooc中医养生与亚健康防治答案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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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学mooc中医养生与亚健康防治答案2021【兔儿学吧 】甲公司以改造为由,向某银行贷款3000万元,第一批发放1000万元,银行在检查贷款使用情况时发现,该公

正确答案:128解析:本题涉及借款合同问题。依《合同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故本题选项为ABD。

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二人将房屋出租给丙,丙取得甲和乙的同意后将该房屋

正确答案:C

乙公司与丙公司交易时以汇票支付。丙公司见汇票出票人为甲公司,遂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请丁

正确答案:C解析:《票据法》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在本题中,丁公司在汇票背书栏签注“若甲公司出票真实,本公司愿意保证”,这就是保证附条件,该条件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丁公司仍然要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正确的选项是C项。

石某从苏某处受让汇票一张,按照票据记载的期限向付款人陈某提示承兑。下列哪种情况下陈某不能向石

正确答案:C解析:《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进一步规定,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3)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4)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5)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本案所列的票据关系中,石某是持票人,苏某是持票人的前手,陈某是付款人即票据债务人。A项的情况属于上述规定的第1项,B项的情况属于上述规定的第3项,D项的情况属于上述规定第4项(应当知道而未知,属于重大过失),因而都是合法的票据抗辩事由,都可以达到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效果。C颂考查《票据法》第13条规定的抗辩权的例外情形: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本项中设定的苏某与陈某之间的债务互相抵销,并没有就汇票本身进行注销等操作,因而这一抵销行为只能认定为票据关系之外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影响苏某后手石某的合法票据权利。处理票据法相关题目的时候,必须时刻牢记票据的无因性。任何票据的签发、流转都是有原因的,但票据是不问原因的,票据一经签发或流转,便与票据背后的关系发生分离。票据背后的关系即使发生了纠纷也应另行解决。因此,C项中的抵销行为就无法消灭独立的票据。同时,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依法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分为人的抗辩与物的抗辩。人的抗辩是相对的,是由于债务人与特定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的抗辩。票据法只允许直接当事人之间进行人的抗辩,对非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依法排除,以保障票据的流通。法律和司法解释所允许的几种抗辩事由都是这种情况。

大鹏公司取得仓单后,获得何种当事人资格?A.存货人B.仓单持有人C.仓储合同受让人D.货物受领人

正确答案:BD解析:《合同法》第387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由此可见,B、D项是正确的。但是仓单转让只是转让了权利,并没有转让义务,因此C项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德国一家知名高科技公司,为开拓国际市场,方便业务往来,现拟在我国的几个大城市各设一个办事处。下

正确答案:C解析:《公司法》第193条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C项正确。《公司法》第195条:“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A项错误。《公司法》第196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因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并不具有法人资格,因而一切活动所产生的责任都应当由外国公司来承担。因此 B、D项错误,本题选项为C。

对该公司设立可采用的方式的说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该公司只能采取发起的方式设立B.该公司应

正确答案:B解析:见《公司法》第75条第2款,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出版者的下列行为中,哪个不必经作者许可?()A.图书出版者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B.图书出版者对

正确答案:C解析:《著作权法》第33条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春茶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乙公司所在地交货,但是双方对合同中茶叶交付的

正确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据此,履行期限的确定原则是:有约定时,依其约定;法律、法规有规定时,依其规定;履行期限还可由债务的性质确定。在依上述规则仍不能确定履行期限时,应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四)项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在必要的准备时间内履行的,债的履行期限即为适当。双方互有对待给付义务的债,除另有规定外,双方应当同时履行。在分期履行的债中,债务人应当在每一期的履行期限内履行。据此,本题中茶叶交付的期限应依茶叶的性质来确定。

以下属于甲企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是:A.乙厂生产的微波炉擅自使用了“美的”商标,甲企业予以销售

正确答案:148解析:《商标法》第41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第31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B项属于权利人可以申请撤销商标注册的情形,而不是侵犯商标权。第5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其他各项均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出现下列何种情形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A. 债务人被宣告失踪,且无可供执行的

正确答案:AC解析AC项:《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担保法解释》第25条规定:“《担保法》第17条第3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A项属于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C项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均属于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所以AC正确。B项:虽然债务人移居境外,但有财产可供执行,所以B项错误。D项:其放弃行为并不是向权利人作出的,因此不是有效的放弃。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

小说《一言难尽》的作者甲与话剧团乙签订一份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约定乙在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

正确答案:B

关于甲与丙公司之间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A.由于甲所养殖的鸡只于3月25日已经大部灭失,合同自动

正确答案:BD

甲煤矿拥有乙钢厂普通债权40万元,现乙钢厂被宣告破产,清算组查明甲煤矿尚欠乙钢厂20万元运费未付

正确答案:B解析本题是关于破产抵消权的,所谓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人,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企业破产法》第10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由上述条款可知,甲煤矿可以先抵销20万元债务,此时,甲煤矿还有20万元的普通债权,即20万的破产债权。所以B项正确,AC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表述正确的是:A.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正确答案:14解析:《物权法》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A项正确。第72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选项B错误。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选项C正确。第79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选项D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

责令退出法庭可适用于 ()A、原告B、被告C、违反法庭规则的人D、第三人

参考答案:C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

正确答案:B解析事实合伙指合伙各方虽然不具备合伙协议,但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法律关系。表见合伙指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有限合伙人的行为足以使得第三人合理信赖其为普通合伙人时,有限合伙人得承担普通合伙人的责任。特殊普通合伙指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隐名合伙指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济活动,而分享营业利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隐名合伙人是有限合伙人的一种。《合伙企业法》第76条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商法理论,该条规定的是表见普通合伙,所以B项正确,AC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王某购得名贵金表一块,并在保险公司办理了财产保险,保险价值3万元。某日王某将金表放在办公桌上,

正确答案:C

潘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期的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间内,潘某一家外出,嘱托保姆看家。某日,保姆外

正确答案:A解析:《保险法》第62条规定了代位求偿。从本题所述案情来看:保姆为被保险人潘某的家庭成员;保姆外出忘记锁门,窃贼乘虚而入,并非因故意造成保险标的损害,主观要件不符。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潘某的损失,且在赔偿之后不得向保姆追偿。本题正确选项应为A项。

合同规定甲公司应当在8月30日向乙公司交付一批货物。8月中旬,甲公司把货物运送到乙公司。此时乙公

正确答案:18解析:根据《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故甲公司可以拒绝接收货物或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支付增加的费用,但乙公司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选A、D项。

江某与李某拟设立一注册资本为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汪某出资60%,李某出资40%。在他们拟订的

正确答案:D解析D项:《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D项中的内容与此相违背,所以D项错误,当选。A项:基于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股东在公司章程中可自由约定有关公司的各种事项,但是此种约定须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公司法》第51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由此可知,A项的表述无误,所以A项内容合法。B项:《公司法》第52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另根据《公司法》第52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可任监事。所以B项中内容合法。C项:《公司法》第35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167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由此可知,C项内容合法,不当选。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甲公司无进口权,委托乙公司为自己进口一批汽车配件,乙公司则以自己的名义与国外丙公司签订了买卖

正确答案:ABC解析:《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依此及相关理论可以认定题中系委托合同。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依此,ABC项正确,而D项错误。

甲在其苦心经营的企业破产后,终日颓废,一日在身上只剩10元的情况下,去某快餐店买了一个价值10元

正确答案:A解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益的行为。其作为一种债的发生根据可以大致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即在给付的目的自始不存在、给付的目的未达到或给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时发生的不当得利;二是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即因为受益人、受损人、第三人的行为或自然事件等发生的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返还范围因为受益人主观上是否善意而有所不同:当受益人为善意时,仅仅在现存的范围内负返还义务;当受益人为恶意时,应将所得到的全部实际利益在附加利息后二并偿还;当受益人初为善意、后为恶意时,自成为恶意时,负恶意的返还义务。在本题中,甲拿10元去某快餐店买了一个价值10元的汉堡,因为营业人员的疏忽,又误找了甲40元,则对于这40元,甲应负有不当得利返还之债。且根据上文的分析,这40元是因给付发生的不当得利;从“甲明知店员找错钱”,可以推知甲对于不当得利之债的主观状态为恶意。因此,甲应将所得到的全部实际利益,在附加利息后,一并偿还。需要注意的是,何谓甲所得到的全部实际利益?是40元,还是甲利用40元赚取的2000元,还是之后又用2000元赚取的50万元?一般认为,利润属于受益人自己的脑力和体力成果凝结所得,已经超出了其受益的范围。因此,对于不当得利之债的返还范围,纵然受益人主观上是恶意的,对于货币来说,也仅包括本金以及利息,而不包括利润。因此,选项A“甲应向快餐店返还40元加同期利息”是正确的,其余选项不应该当选。

甲、乙、丙均为某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为了创业,三人各出资100万元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作为办公场

正确答案:BD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又根据《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题中,甲、乙对丙转让的份额均享有优先购买权,二人的权利平等,此时,应当遵循份额所有权人的意思,即丙有权决定将其份额出卖给甲或乙,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王甲将数箱蜜蜂放在自家院中槐树下采蜜。在乙家帮忙筹办婚宴的丙在帮乙喂猪时忘关猪圈,猪冲入甲家

正确答案:B【考点】动物侵权致人损害

【详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第83条规定,甲养的蜜蜂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丁的损害,但 这是因为第三人丙的过错造成的,因此应当由丙承担民事责任。乙养的猪冲撞蜂箱最后形成了丁的损害, 这也是因为丙的过错造成的,因此也是应当由丙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是丙属于帮工人,被帮工人乙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甲对于丁的损害没有过错,其不承担民事责任。

甲向乙借款10万元,乙要求提供担保,甲遂委托好友丙用自有的汽车设定抵押。后甲经乙同意,将5万元债

正确答案:24解析:本题涉及主债务部分转让给抵押权带来的影响问题。依《担保法解释》第72条第2款规定,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依《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

正确答案:A解析: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没有其他合同生效的阻却事由,故合同成立生效,故A项正确。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丙为善意,所以合同成立生效,故B项错误。《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对于违约适用的是严格责任,除不可抗力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之外,只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甲应当向丙承担不能交付房尾的违约责任,故C项错误。《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甲没有向丙交付房屋,所以丙不应当负担房屋被焚毁的风险,故D项错误。本题选A。

甲服装厂与乙工艺公司签订了一份1万套西服的加工合同,乙公司因业务繁忙,将其中的7000套西服的加

正确答案:AB解析:按照《合同法》第253条、第254条规定:(1)承揽人与第三人关于非主要工作的次承揽合同无需定作人同意,即可生效。因此A不正确。(2)合同相对性原理未被打破。第三人只与承揽人之间有合同关系,而与定作人并无合同关系,因此第三人只对承揽人负有合同义务,而无需向定作人负责,反而言之,定作人无权向与自己没有合同关系的次承揽人主张权利。因此B不正确,C正确。(3)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可以将合同主要义务交由第三人完成。法律有条件地赋予了定作人一项解除权,其条件是须同时满足以下两项:第一,承揽人签订次承揽合同未经定作人的同意;其次,承揽人通过次承揽合同将承揽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交由第三人来履行。因此D正确。

根据材料回答 91~98 问题: 枫叶服装有限公司采用进口面料和引进的进口设备独家设计出枫叶牌服

正确答案:A本题涉及合同性质问题。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枫叶服装有限公司业务员送样品给商场时,商场订购2000套服装,而服装厂只有500套存货,双方就该500套服装所订的合同属买卖合同无疑,至于不足部分的1500套服装,应属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存有不同看法。因为该服装样品是由枫叶服装公司提供,商场购买该服装并不是为了其自身的特殊需要,而是为了销售获利,因此,商场取得该服装的所有权成为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故该合同应认定为买卖合同为宜。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

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本票

正确答案:D

甲因与其妻感情不和,已经分居半年,正在闹离婚,一日,甲暴病身亡,未留遗嘱,甲有下列继承人,其遗产1

正确答案:124解析:本题涉及法定继承人及其顺序问题。依照继承法规定,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得继承。其子乙、其父丙、其妻丁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弟戊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故本题选项为ABC。

就本案,乙当初准备申请仲裁,请教律师关于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仲裁的管辖权源于

正确答案:1248解析:以上四项关于仲裁与诉讼的区别的表述均为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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