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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义马:2男子租赁农家院(雇佣工人生产性保健品被逮捕)

2022-11-15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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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5月11日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张某某、段某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起诉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渑池县。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3月6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5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段某甲,男,1988年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现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3月6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5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义马市东区毛沟十字路口东500米路南租赁一农家院用于包装性保健品,并雇佣被告人段某甲、段某乙(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何某某(另案处理)、何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程某某(另案处理)、程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其中,段某乙负责管理、接送工人、接货,张某某责做饭、抄写销货清单,段某乙负责将包装好的性保健品打包封箱、汇总工作量,何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段某某、程某某、吴某某将散装成品包装成无批准文号、无合格证的“前列康”“肾白金”“金肾丸”等27种性保健品。

2019年12月13日义马市公安局在该农家院内扣押大量药品和包装盒。2019年12月31日义马市公安局将现场扣押的各类疑似性保健品成品及粉末分别按照1-28#排序编号并送检。经鉴定:除18#检材和27#检材外,其他26种检材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段某甲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段某甲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段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年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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