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百科

菏泽一男子销售“棒老头”(“延时专家”等有毒有害保健品被起诉)

2022-11-15 分类:养生资讯

TIPS:本文共有 958 个字,阅读大概需要 2 分钟。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菏泽**有限公司**二店负责人,住巨野县**镇**村**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食品安全法规,购进所谓男性保健品,在其经营的菏泽**有限公司**二店予以销售。2015年8月26日,巨野县公安局与巨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执法过程中,当场查获“棒老头”、“延时专家”、“鹿血片”等4种保健品,共计22盒尚未销售。经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测,上述保健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朱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照片;2.书证:巨野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书、发破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高**等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销售及相关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华峰

检察官助理 贾 颖

2020年5月6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如果觉得《菏泽一男子销售“棒老头”(“延时专家”等有毒有害保健品被起诉)》对你有帮助,请点赞、收藏,并留下你的观点哦!

阅读剩余内容
网友评论
相关阅读
小编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