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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丨李某诉紫兰工作室生命权 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2022-12-13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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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紫兰工作室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程某,经营范围为舞蹈培训、舞蹈信息咨询服务,程某同时也是该工作室的舞蹈老师。李某于2010年4月出生,其父母自2014年6月起让其在紫兰工作室接受中国舞教育培训。2017年6月17日,程某在教学中安排李某示范下腰动作时,李某仰面摔倒在地,先后出现腿部及腰部疼痛等症状,程某及李某母亲立刻帮助李某舒缓身体的疼痛。李某回家后,出现双腿无法站立症状,经医院治疗,诊断为创伤性截瘫。后因双方不能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李某起诉。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司法鉴定,李某构成一级伤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紫兰工作室虽系个体工商户,但其对未成年人从事舞蹈培训时,所承担的责任应当等同于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教育机构责任。因对危险性缺乏估计或估计不足,紫兰工作室没有采取预防和避免损害发生的相应措施,未尽到教育、管理的法定义务,对李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与此同时,李某的父母对李某自身生长发育等实际情况未能充分考虑,没有认识到未成年人参加舞蹈培训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对李某的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故酌定由紫兰工作室对李某承担70%的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律分析

本案系一起侵害未成年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益案件,但被告并非学校,而是一家个体工商户性质的校外培训机构。对于个体工商户在从事教学培训时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侵害的,其所承担的责任应如何认定,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此,本案不纠结于细枝末节的差异,直接从被告的经营范围及实际的经营活动性质切入,认定被告在对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从事舞蹈培训时,其所承担的责任应当等同于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教育机构责任。其次,在责任的分配上,本案较好地兼顾了法理与情理,在认定被告培训机构对于原告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基础上,没有一味地加重培训机构的责任,而是判决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承担70%的责任。这一认定既能够引导校外培训机构提升安全保障意识,在教育培训活动中,对学员尤其是未成年学员给予充分关注、及时保护,必要时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同时,也警示孩子的父母,在培养孩子的过程中,要考虑到孩子自身生长发育等实际情况,不盲目跟风,揠苗助长,否则造成损害,也需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

典型意义

近年来,校外培训机构市场蓬勃发展,但是无论是提供服务的校外培训机构还是接受服务的千万家庭,关注最多的是孩子获得的教育培训质量,对于教育培训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义务都关注较少,本案的审理能够警示培训机构及未成年人父母对校外教育培训活动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予以充分关注,尽量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

【来源:九三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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