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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中医药条例》7月1日起施行(鼓励民族医药加快发展)

2022-12-31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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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李远莉 程曦 实习生 莫砚斐) 6月29日,记者从贵州省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贵州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发布会上,省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副主任,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安仕海介绍了《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条例》施行的标志着贵州省中医药事业进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条例》鼓励民族医药加快发展,明确从民族医药继承创新、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民族医药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

省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副主任,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安仕海介绍相关情况

《条例》共9章73条,包括总则、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中医药产业促进等方面,主要有以下特点:

健全中医药管理服务体系——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要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医疗服务能力,明确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原则,合理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

《条例》明确中医医疗机构的办院模式、评价和管理应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体现中医药特点。明确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科室设置和中医药服务的要求。鼓励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发布会现场

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体系中的作用——

《条例》充分吸收中医药在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经验,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将中医药相关机构和人员纳入紧急医学救援体系;明确要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将中成药、中药饮片、中药制剂纳入应急药品储备清单,加强中医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条例》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中医药专家研究制定防治方案,选派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紧急医学救援,实行中西医联合救治;明确医疗机构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发布的推荐处方,预先调配或者集中代煎中药,指导社会公众使用。

鼓励民族医药加快发展——

“贵州作为一个多民族省份,具有丰富的民族医药资源,自古就有‘千年苗医’的说法。”安仕海表示,为支持地方民族医药发展,《条例》从民族医药继承创新、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民族医药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民族自治地方建设民族医院或者设立民族医科室,开展民族医药传统理论学术研究;明确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上位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和规范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

推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中医药产业是贵州省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为充分体现地方特色优势,促进中医药事业和产业的协同发展,《条例》设“中医药产业促进”专章,推动中药材产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健全中药材质量保障制度,建立实施中药材全过程质量追溯体系。明确建设中医药现代产业体系,引进优势品种、高端人才、龙头企业等优质资源,打造中医药全产业链。鼓励中医药健康产品、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和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形成中医药特色突出的健康服务产业。

推动中医药养老服务融合——

《条例》支持中医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重点向康复、护理和养老服务延伸。中医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开展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鼓励中医药健康产品、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和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形成中医药特色突出的健康服务产业。

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

在人才培养上,《条例》明确形成院校教育、继续教育有机衔接,师承教育贯穿始终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鼓励民族地区在医务人员继续教育中增加民族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

《条例》支持推进中医药创新发展,加强中医药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临床研究基地建设。为激励本省的中医药产业创新、吸引外来人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和中医药企业的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后,其研发、转化团队或者个人依照约定或者有关规定获得一定比例的转化收益。

一审:罗亚楠

二审:李柏杉

三审:王幸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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