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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菏泽):销售劣药“西洋参”被处罚

2023-05-17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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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菏市监药处字〔2019〕2号表明, 山东商都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的西洋参粉未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标准炮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之规定,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生产的该批次西洋参粉应按劣药论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该公司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检查笔录》、西洋参粉《直接口服中药饮片生产工艺规程分则》、《批生产记录》、《成品检验报告书》、《成品货位卡》;《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西洋参部分)、《山东商都药业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药品召回材料;《关于“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菏泽)医药有限公司”的协查函》复印件一份;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涉案药品照片等。

本局于 2019年4月3日向你公司送达菏市监药﹝2019﹞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拟处罚内容和可依法申请听证,你公司对告知的拟处罚内容无异议,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你公司未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炮制西洋参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条第二款“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中华人民共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药品留样是用以考察上市销售药品的持续稳定性,不做销售,对留样药品不宜予以扣押,故对你公司涉案药品留样未予扣押。

在案件调查中,你公司没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一般处罚,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在法定处罚幅度中限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生产劣药的行为予以中限二倍罚款。

据此,本局决定对你公司生产劣药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万柒仟贰佰元;2、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二倍叁万肆仟肆佰元罚款。罚没款合计伍万壹仟陆佰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菏泽市辖区内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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