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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京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杭州新湾店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

2023-05-19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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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钱塘市监处罚〔2021〕00149号;

案件名称:浙江正京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杭州新湾店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正京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杭州新湾店;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6日,我局对互联网药店进行网上巡查,发现浙江正京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杭州新湾店在美团网上的药店将“薰衣草滋养保湿护手霜、人绒毛促性腺激素检测试纸、祛痱粉、牛初乳加钙咀嚼片”等产品归类为儿童用药,将头风痛瓦、非布司他片等处方药归类为营养保健品,将“蛋白粉”保健食品归类为五官用药等。;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行政处罚内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及时对涉案药品、医疗器械分类进行调整。在此期间未发生未发生其他安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情形属于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钱塘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1-11-20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_行政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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