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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足疗店性侵女老板 因与邻里纠纷案发(警方一查竟是多案在身)

2023-05-28 分类:养生资讯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11月21日发布案件信息,刘xx涉嫌强奸罪起诉书!

被告人刘xx,男,1962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村**号。被告人刘xx曾因犯流氓罪、伤害罪,于1983年10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曾因犯流氓罪,于1983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与原罪合并执行十九年;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6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刘xx曾因吸毒,于2006年11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戒毒六个月。被告人刘xx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11日,被告人刘xx因患有严重疾病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9日晚,被告人刘xx至被害人邹某某经营的位于本市鼓楼区**花园**幢**号的**足疗店内做足疗,足疗期间,刘xx以自己打麻将太晚由要求日后留宿该足疗店,得到邹某某允诺。次日凌晨1时许,刘xx假借留宿之名,回到邹某某经营的足疗店内,并向邹某某宣称自己有黑社会等背景,欲与邹某某发生性关系。期间,邹某某在大厅为刘xx铺床并多次催促刘xx睡觉。至凌晨2时许,刘xx尾随邹某某从大厅至包间,并在包间内按摩床上脱去邹某某衣物,不顾邹某某恳求,两次强行与邹某某发生性关系。

2019年5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刘xx因邻里纠纷报警被本市建邺分局发现并移交鼓楼分局。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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