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百科

案例:农村“野医生”自制民间偏方配药治病 致人死亡(被判七年)

2023-05-29 分类:养生资讯

TIPS:本文共有 1364 个字,阅读大概需要 3 分钟。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19日,被告人董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使用黄连、大黄、安乃近、复方磺胺甲恶唑片等药品混合熬制药水,然后用怡宝纯净水空瓶灌装该药水6瓶,送至被害人李某家中,用于治疗李某所患疝气。次日19时许,李某口服该药水后出现不良反应导致死亡。后经鉴定,李某符合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基础上,因口服药水(含磺胺甲恶唑、安乃近等)致过敏性休克死亡;董某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死者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建议为80%左右为宜。

控辩意见:

公诉机关为,被告人董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董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董某系自首、初犯、偶犯;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配药为他人治疗疾病,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结合董某具有自首及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宣判后,董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解析:

1、非法行医罪概说。行医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职业,国家对医疗行业的管理极为严格,对行医者的资格实行职业准入管理,并对整个行医活动制定了严格的工作规范和流程。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行资格的人非法从事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医疗机构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于不罪所称的“非法行医”,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2、非法行医的基本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修正)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2)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3)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4)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3、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实务认定。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加重处罚情节,依法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理解和适用时,需要考虑非法行医行为是否是就诊人死亡的直接或主要原因。如果是直接或者主要原因,在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如果不是直接或者主要原因,一般不认定为此情节,但可以认定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是否为直接或主要原因难以确定的,需要依法委托法医鉴定机构进行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的相关司法鉴定。

4、本案中,被告人董某无医生执业资格,无医学学习经历,不了解就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是否有基础疾病),凭借个人爱好及不明来源的偏方为他人配药治病,导致所配制的药水出现药物不良反应,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后果。经鉴定,其医疗行为与就诊人死亡结果之间的过错参与度为80%。故其行为符合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及情节认定。结合其具有自首及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有病要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治疗,切莫相信民间偏方,以免损害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

如果觉得《案例:农村“野医生”自制民间偏方配药治病 致人死亡(被判七年)》对你有帮助,请点赞、收藏,并留下你的观点哦!

阅读剩余内容
网友评论
相关阅读
小编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