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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行政确认内容

2023-06-22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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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 个基本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在城镇居住的农业和非农业混合户口家庭,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实际居住满3 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条 长期在居住地稳定就业的外来转移人口家庭,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 年,家庭收 入和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

具体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分散供养的孤儿视为所在监护人家庭成员

(五)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但户籍不在一起的家庭成员

(六)其他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第七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总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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