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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清退最新政策

2023-06-29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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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清退的政策。

(一)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主城区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四)退出规定

1、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2、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3、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租房清退最新政策

根据公租房清退的政策,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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