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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民办职业学校申办条件

2023-06-29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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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办者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具备《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条件,并符合河南省人社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要求。主要包括市属在焦单位、中央直属驻焦单位,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培训的市直民办培训学校;

2、举办设立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开设专业不少于3个;

3、学校应有可合法独立使用的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不得在居民楼院内设立学校)。自有培训场所的,应具有相应产权;租赁办学的,应与产权所有者签订有效协议,租赁期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少于5年。办公用房在100平方米以上,教学用房能满足办学需求,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在300平方米以上,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类别相适应的实习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招收住宿学生的,必须有相应条件的宿舍和食堂;

4、举办者应当设立拟办学校的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学校管理决策机构,成员不少于5人,并确定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5、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3年以上教育或职业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6、学校应配备3人以上专职行政管理人员。专职行政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学生管理经验。

7、学校应配备专人(不少于1人)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8、学校应有独立财务帐户,配备2人以上专(兼)职财务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9、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符合任教资格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应配备2名以上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开设的各职业(工种)均应配备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老师。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每个教师最多只能上2个不同内容的课,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取得本职业(工种)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10、学校须与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教师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依法为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教师办理社会保险;与兼职教师签订兼职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11、学校应具有符合国家职业标准,并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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