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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食野味 非法捕猎林蛙获刑( ——兴隆法院审理两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公益诉讼案件)

2023-06-04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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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再次让人们认识到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可能带来的突出问题以及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巨大隐患,任何人都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爱护野生动物,坚决抵制非法猎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的行为,共同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张亚琦说。

近日,兴隆法院公开审理两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公益诉讼案件,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沈某良、沈某强、杜某娟、张某新、张某义五人拘役四个月、被告人吴某利拘役二个月的刑罚。

2020年3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沈某良、沈某强、杜某娟、张某新、张某义五人在兴隆县六道河镇北坎子村清水河段,手拿手电筒、头灯照明,从河内捕捉林蛙335只,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涉案的335只林蛙为中国林蛙,属于受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保护动物)。

2020年3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利在兴隆县南天门满族乡郭家庄村西台子清水河段,手拿水桶、头戴头灯,从河内捕捉蛤蟆254只,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涉案的254只蛤蟆为中国林蛙,属于受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保护动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利等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遂根据各被告人自愿认罪,且自愿缴纳了公益诉讼赔偿金并公开进行了赔礼道歉的情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兴隆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狩猎犯罪行为,以扎实有力的司法实践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2月24日通过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同时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生态平衡,推进县域生态资源保护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原标题:《贪食野味 非法捕猎林蛙获刑 ——兴隆法院审理两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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