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百科

王绪明:只有医疗损害鉴定一种称谓(其他的叫法都不存在了)

2023-06-07 分类:养生资讯

TIPS:本文共有 1747 个字,阅读大概需要 4 分钟。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于2018年实施到现在已经3年多了,各地还在将医疗纠纷引发的鉴定,五花八门地叫,尤其是一些律师,还在做“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的区别与分析,让人看了实在叹息!

为此,我不得不给大家在这里普及纠错一下:

首先、不再有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鉴定的叫法,统一为医疗损害鉴定。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34条,不论是委托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都统一称为医疗损害鉴定;医学会根据《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试行)》进行鉴定。【不再有概念上的区别,实现了名称上的统一】

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执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对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负责,不得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期待中】【两部门未联合出台统一的规则之前】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执行,并可以参照《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试行)》。

另外,若是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或医学会进行的医疗损害鉴定,都称为司法鉴定。

其次、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鉴定意见【形式上应该统一】。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36条规定,应当载明并详细论述下列内容:(一)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二)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三)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四)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

根据《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试行)》第24条规定,关于“(四)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已被“原因力的大小”取代,而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应当表述为“原因力大小”,把责任划分交给法院。然而,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时,是要根据原因力大小来判定责任承担份额。

最后,非要说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有区别的话,我也罗列几点区别:

1、收费标准,通常司法鉴定机构收费较高(1-3倍);

2、鉴定的终局性不一样,司法鉴定没有级别,若无重新鉴定的事由,通常是会启动的,而医学会鉴定存在三级,没有特别的禁止性条件,只要不服,就可以“上一级”,也可以“同级”重新鉴定;

3、鉴定时限不同,单次鉴定医学会与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基本相同(10/7+30+30),但要“上一级”区别就比较大了,加上“中间环节”,要走完全部过程,没有2年都不行;

4、主体性质不同(医学会鉴定属于法律授权下的“类行政行为”但也不是“行政行为”【医学会属于参照事业单位管理】,而司法鉴定机构属于法律规定的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自收自支的非营利性中介服务机构】;

5、委托单位有不同:医学会比司法鉴定机构多一个委托主体即卫生行政部门,但卫生行政部门通常不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

6、用途与作用不同: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学会,目的是处理医疗纠纷的赔偿与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目的都是为了赔偿。

另外,卫生行政部门对医患纠纷调解主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其他则依据《民法典》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法释〔2020〕17号】

【建议】:主要看用途选择,但进入法院之后委托,法院“摇号库”没有医学会,除非双方同意委托医学会外。

作者王绪明,中共党员,具有临床医学、医学心理学、法医学(法医临床与病理学)、民商法学、经济学等高等教育背景,并取得相应医学、法医学、法律、鉴定职业资格证暨能力认证。

先后在延安市、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事警察、法医等辅助审判工作5年,担任多家公立医院法律顾问期间,直接参与医疗纠纷预防教育培训与纠纷调解、诉讼工作,先后法院鉴定机构与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及管理工作20年,办理各类鉴定案件10000余件。

如果觉得《王绪明:只有医疗损害鉴定一种称谓(其他的叫法都不存在了)》对你有帮助,请点赞、收藏,并留下你的观点哦!

阅读剩余内容
网友评论
相关阅读
小编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