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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国营养学会负责起草的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标准(意见稿)发布

2023-06-13 分类:养生资讯

TIPS:本文共有 3027 个字,阅读大概需要 7 分钟。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其官网发布了《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征求意见稿)》,正式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征集意见,这标志着标准的颁布正式进入“倒计时”。

这意味着公共营养师未来会朝着职业培训规范化、科学化发展。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原文

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征求意见稿)

1 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公共营养师

1.2 职业编码

4-14-02-01

1.3 职业定义

从事人群或个人膳食营养状况的评价与指导,传播营养、平衡膳食与食品安全知识,促进社会公共健康工作开展的专业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6 职业能力特征

具备一定的学习理解能力、表达沟通能力、观察分析能力以及协调管理能力。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

1.8 培训参考学时

四级/中级工 200 标准学时;三级/高级工 150 标准学时;二级/技师 150 标准学时,一级/高级技师 100 标准学时。

1.9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9.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相关职业1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 年(含)以上,经本职业四级/中级工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相关职业 1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含)以上。

(3)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含)以上,经本职业四级/中级工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6 年(含)以上。

(5)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2(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 年(含)以上,经本职业三级/高级工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5 年(含)以上。

(3)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4)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5)具有非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证书,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 年(含)以上。

(6)具有非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高级工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3 年(含)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含)以上。

(3)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3 年(含)以上。

(4)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1 年(含)以上。

(5)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非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3 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 年(含)以上,经本职业一级/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1相关职业是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职业、医疗临床辅助服务员、健康管理师、营养配餐员、公共卫生辅助服务员等,下同。

2相关专业是指:公共营养保健、食品营养与卫生、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烹饪与营养教育等食品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基础医学、临床医学、护理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卫生管理、中医学、药学类等医药卫生类专业、食品卫生与营养学等,下同。

1.9.2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与技能考核。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均以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理论知识考试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

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 分(含)以上者为合格。

1.9.3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 1:15,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 2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 1:15,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 2 名监考人员。

1.9.4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不少于 90min;技能考核不少于 60min。

1.9.5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或配备一定数量电脑设备的标准机房进行;技能考核在标准教室或配备一定数量电脑设备的标准机房进行。

2 基本要求

2.1 职业道德

2.1.1 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 职业守则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团结协作。

(2)忠于职守,爱岗敬业,钻研业务。

(3)认真负责,服务于民,平等待人。

(4)科学求实,精益求精,开拓创新。

2.2 基础知识

2.2.1 医学基础知识

(1)人体结构与生理功能。

(2)食物的消化和吸收。

2.2.2 营养学基础知识

(1)能量和宏量营养素。

(2)矿物质。

(3)维生素。

(4)水和其他膳食成分。

2.2.3 各类人群营养知识

(1)孕妇乳母生理特点及营养需要。

(2)婴幼儿生长发育及营养需要。

(3)儿童青少年生长发育及营养需要。

(4)老年人生理特点及营养需要。

2.2.4 食物营养与食品安全

(1)各类食物营养特点。

(2)各类食品卫生要求。

(3)食源性疾病及预防。

(4)餐饮食品卫生管理。

2.2.5 公共营养

(1)中国居民膳食指南。

(2)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

(3)营养调查及评价。

(4)食谱编制与膳食管理。

(5)膳食相关疾病的预防。

2.2.6 营养教育和健康促进

(1)营养教育。

(2)社区营养管理。

(3)健康促进。

2.2.7 相关政策法规标准

(1)《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 年)》相关知识。

(2)《健康中国行动计划 2030》相关知识。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相关知识。

(4)《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相关知识。

3.工作要求

本标准对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的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要求。

4 权重表

素材源自人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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