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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问答丨锅炉的监测位置和企业转变经营者时(能否沿用旧环评)

2023-06-17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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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转变经营者,能否沿用旧的环评手续继续经营

企业A已办理环评手续,但由于经营不善并负有债务,企业A将生产项目出售给企业B,企业B能否在不超出原审批内容的情况下沿用企业A的环评手续继续生产经营?如果不能,企业B需通过什么途径才能沿用企业A的环评手续?

回复:

若拟转让公司尚未注销,且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均保持不变,仅建设单位发生变化,则无需重办理新环评,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仍按原环评及批复执行,并按要求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等。

问:关于锅炉监测位置

监测对象是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锅炉。两台锅炉同时运行,共用一个烟囱排放,在烟囱上安装有烟气在线监测设备。每台锅炉都装有除尘设备,无脱硫和脱硝设备。两台锅炉共同为装置提供热源,每台锅炉所用燃料都是燃料油和天然气两用。两台锅炉同时运行时,有时同时使用燃料油,有时同时使用天然气,有时一台使用燃料油,另一台使用天然气。在监督性监测中,应在什么位置监测,是在共同排放的烟囱上还是在每台锅炉的除尘器出口的烟道上。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监测时应在什么位置监测。假设上述两台锅炉其中一台停运时,另一台在什么位置监测。如果是三台及以上锅炉共用一个烟囱,如果停运一台,另外两台如何监测。

回复:

一、对于监督性监测(手工监测),原则上需在每台锅炉除尘设备出口分别开展监测,依据每台锅炉使用燃料确定执行标准限值。当现场条件不允许每台锅炉进行监测时,可在共用烟囱开展监测,如两台锅炉均使用燃料油为燃料,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油锅炉排放限值,如两台锅炉均使用天然气或分别使用燃料油和天然气为燃料,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气锅炉排放限值。 二、对于比对监测,《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5)规定“在烟气CMES监测断面下游应预留参比方法采样孔,采样孔数目及采样平台等按GB/T 16157要求确定,以供参比方法测试使用。在互不影响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靠近。” 三、对于多台锅炉共用烟囱或部分锅炉停运的,监测要求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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