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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 |(奶奶赠孙女3套房 不被赡养反被起诉)

2023-06-17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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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将房屋赠与晚辈

不仅是财产的传递

更是一种对晚辈的关爱

收下房屋时开开心心

三年后却反手将祖母告上法庭

祖孙俩为了拆迁房对簿公堂

令人唏嘘

案情经过

老人陆某将拆迁所得房产全部给了孙女李某,双方约定李某需提供一套小户安置房屋给老人无条件居住,同时承担赡养义务。然而,孙女李某拿到拆迁房后却从未探望和照顾老人,老人无奈将该房出租,用房租来贴补养老院费用。孙女李某偶然得知后,认为奶奶无权将房屋出租并受益。李某将租客起诉到法院被法院驳回。此案判决后,陆老太心寒不已,将孙女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孙女的老宅拆迁份额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予。陆老太将老宅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李某的前提是李某对其进行赡养,但根据李某的言语,以及李某在明知祖母出租房屋用于补贴养老院费用的情况下仍坚持诉讼的行为,均可证明其接受赠与后并未尽到承诺的赡养义务。据此,法院判决支持陆老太的诉讼请求,撤销对李某的老宅份额赠与行为。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上述案例中,陆老太将老宅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李某的前提是李某对其进行赡养,但李某在接受赠与后并未尽到承诺的赡养义务。这涉及到了一个法律概念,即附条件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大家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年轻人应自觉传承敬老、养老、助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亲情面前多一份感恩,在利益面前多一份理性,不要让房产成为一条横亘在亲情间不可逾越的鸿沟;老年人要在让渡房屋所有权设立居住权时提前对行使出租权等事项做好约定,以免陷入房产利益争夺漩涡,让自己伤了身体更伤了心。

案例来源: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编辑、审核: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新媒体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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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说典 | 奶奶赠孙女3套房,不被赡养反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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