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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相关纠纷的《民法典》详解 结合案例(你一看就懂 赶快了解)

2023-06-20 分类:养生资讯

TIPS:本文共有 3590 个字,阅读大概需要 8 分钟。

财产篇

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根据《民法典》中的增改内容,我们整理了同养老相关的部分,结合案例一起看看《民法典》中与养老相关的内容更新有哪些?本篇主要介绍同老年人财产纠纷相关条例。

老年人送给护理员的东西

还能要回来吗?

老人在被照护的过程中,有时会同护理员产生感情,赠送给护理员一些私人物品,甚至是贵重的财产。事后,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老人有时会后悔赠与。这送出去的东西,到底能不能要回来呢?

根据《民法典》通则: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民法典》将《合同法》中的“要求返还”更改为了请求权。请求权有诉讼时效,时效即为第六百六十三条中提到的一年。

结合案例解析:

故事1

蔡根花小宝贝对苏大强体贴甚微,苏大强决定将自己的100万存款转至小宝贝名下。然而,在苏大强将存款打入小宝贝账户之后,小宝贝便对苏大强爱答不理,甚至动辄对苏大强拳脚相加,造成苏大强人身伤害。苏大强曾气愤提出返还100万,小宝贝便害怕收敛了。之后两年里,尽管小保姆无过错,但对大强淡薄冷漠不比以往温柔体贴。苏大强懊悔不已,终于在赠与后的第三年觉得小宝贝不值,要求她返还曾经赠与的100万。

问:苏大强能通过维权把之前的100万赠与要回来吗?

从请求权的时效性出发,不能。尽管小保姆没有好好履行扶养承诺,还曾对苏大强造成人身伤害。然而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已过两年有余,难以行使赠与人的撤销权。

因此,长者需要注意啦,赠与财产的撤销权有时效,事情过去太久东西可就不好要回来了。但更多的,我们呼吁老年人不要随意赠与护理人员贵重物品,也请护理人员不要接受长者的赠礼,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老人病重,

老伴不肯掏钱治病怎么办?

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极高,部分老人在面对疾病时,是否为患病方出钱医治,该决定影响到了较为健康一方后半辈子的生活...

故事2

蔡阿姨在一次体检中被诊断出患有晚期乳腺癌,高昂的医疗费让蔡阿姨的老伴老潘望而却步。为蔡阿姨治疗,倾家荡产也许能续下半口命,而往后的日子该怎么办呢?对蔡阿姨早已没有感情的老潘决定自私一回,他以家里仅有的20万资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拒绝拿钱给蔡阿姨治病。

老潘这样做合法吗?蔡阿姨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婚姻法》中没有对这种情况做特殊说明,而《民法典》的婚姻篇有力保障了患有重大疾病一方的权益。婚姻关系续存期间,虽说20万资产是蔡阿姨和潘叔的共同财产,但蔡阿姨可以同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用于治疗疾病。

独居老人无子女,

TA的侄子侄女可以继承其遗产吗?

养老机构中我们会遇到一些特殊状况的长者,他们早年白发人送走黑发人,其遗产往往成为其他亲属的目标...

故事3

无儿无女的刘老根到了一定年纪,父母和兄弟姐妹也都不在世了。在刘老根弥留之际,突然他哥哥的子女拜访上门,想要分得财产。

这些没有来照顾刘老根的侄子侄女享有继承权吗?

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随着时代的变迁,国人的婚恋观、生育观发生了变化。据2019年《中国逼婚现状调查报告》显示,在受访者中,85前、85后不婚族比例分别为10%和13%,而95后的比例则为18%,女性不婚主义的比例高达22.5%[1]。未来,我们可能要面对更多无子女的老人。在这样的背景下,新《民法典》扩大了代位继承人范围,因此,这位刘老根的侄子侄女依法可以继承其相应的遗产份额。

老人已经公证过的遗嘱,

可以更改吗?

人们通常的概念里,公证遗嘱是所有遗嘱类型中证据力最强的遗嘱形式。然而,《民法典》对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有所修改,我们结合案例看一下:

故事4

那拉氏早早就到公证处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平均分配给了各位子女。然而,在晚年不能自理之时,她深感照顾自己多年的容嬷嬷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她想要变更遗嘱,希望自己走后让容嬷嬷也能过上体面的生活。

那拉氏已长期卧床不能再前往公证处了,她还有机会留一部分财产给容嬷嬷吗?

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废除了《继承法》中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原则,尊重遗嘱人的最后意愿,以立遗嘱时间作为衡量标准。因此只要太后娘娘依法(参照下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一千一百三十条)重新订立遗嘱即可。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这样一来,大大增强了遗嘱变更的便捷性,充分尊重老人的临终意愿。然而,这种便捷度也增加了遗嘱的不确定性,容易引发遗嘱相关纠纷。

人老了房子怎么办?

老年人如何保障自己的居住权?

此次《民法典》的发布,最引养老行业注意的就是关于居住权的设定。新《民法典》,某种程度上重新定义了“以房养老”,保障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生活居住权益,一定程度上避免不法分子骗取老年人房屋财产、子女不孝占据老人房产拒绝扶养老人等系列社会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我们设想了以下未来可能避免的养老纠纷:

1. “以房养老”避免房屋产权被转移,保障老年人居住权

拥有房产的长者,可以将房屋所有权出让与金融机构,获得经济收入,并同金融机构设立一个终生居住权,保障自己的居住权益。这样使得老人有稳定的收入使其老有所养,并在居住权的保障下,即使房屋产权转移他人,也并不影响自己在世时的居住权益。也避免老人被不法金融机构侵占房产,使得老无所依。

2. 避免房产过户给子女后,自身被赶出家门

曾经的真实新闻:某老人为避免子女的财产纠纷,提前将自己名下的房产更名给儿子。却不料儿子儿媳不孝,入住老人房屋之后,却将老人赶出家门,使得八旬老太流落街头。今后,老年人为保障自己的居住权,可以在房产更名前为自己设立终身居住权,居住权不受房产所有权影响,即使儿子出售该房产,老人也有居住在该房屋内的权益。

3. 避免老人伴侣同子女因房产问题产生冲突

我们以电视剧《都挺好》中的苏大强和蔡根花小宝贝为例,在《民法典》实施之后,苏大强想留住小宝贝,避免子女不同意,他可以同小宝贝设立一定期限的居住权。因居住权和所有权不冲突,苏大强依然可以将房屋的所有权留给自己的子女。这样既保障小宝贝以后在这个家的居住权益,也免去了子女对蔡根花夺取房产的担忧,减少家庭纠纷。

然而,也需留意是否有不法分子哄骗老人将房屋居住权设立给他人,导致房屋所有权还在老人手里,房屋却被他人占据的悲剧发生。

温馨提示:部分案例的解析仅作为条例说明,具体案例结果还要依照最高院司法解释进行研判。如果您有任何批评和指正建议,欢迎通过公众号留言给我们,万分感谢。关注作者,转发点评点赞收藏有价值的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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