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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男子约朋友喝自制药酒 朋友中毒身亡(男子获刑)

2023-06-22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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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酒,是药也是酒,不一定养生,却有可能要命。近日,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事情的起因就是源于喝药酒,被告人周某某请朋友到家中吃饭,不料2名朋友在喝了他自制的药酒后都出现中毒迹象,经送医抢救,其中一人因乌头碱中毒死亡。

喝自制药酒后乌头碱中毒

周某某和肖某某、樊某某3人是老乡。2019年3月19日12时许,肖某某与樊某某两人相约吃饭,在路上就遇到了周某某。

随即,周某某邀请肖某某与樊某某到自己家中吃饭。饭桌上,少不了要喝点酒,于是,周某某用纸杯从自己泡制的其中一罐草药酒中舀出药酒倒给两人喝。

可没想到的是,吃完饭后,肖某某与樊某某均出现中毒迹象,被送往东川区人民医院抢救,樊某某经抢救后已恢复,肖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肖某某系乌头碱中毒死亡。

据了解,原来周某某平时会在家里自制一些草药酒,这次他泡制了3罐药酒,其中一罐药酒中就含有乌头碱成分,这罐酒是外用的药酒。不料,周某某却误将这种药酒倒给了两人喝。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3年

近日,东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8月5日,东川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由被告人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友、肖某荣丧葬费15498元、交通费5000元,合计20498元。

法条链接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林舒佳 通讯员 龚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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