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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爱美要慎重 细谈关于化妆品(减肥药的非法营销)

2023-06-24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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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化妆品和传销只差一步之遥?

王晓琴,化名王雪,女,1989年出生,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取保保审。201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王晓琴伙同吴某(已判刑)、陈某1(已判刑)、潘某(已判刑)、山某(已判刑)、黄某(已判刑)等人在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该组织名称为“广州蝶贝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销售化妆品为名,以拉人头的方式,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晓琴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有的朋友会问,传销跟直销到底是什么关系呢?那些是合法直销?那些是非法传销?

虽然二者都采用多层次计酬的方式,但是仍有很大的不同:

一是从是否缴纳入门费上看,多层次计酬的销售人员在获取从业资格证时没有被要求交纳高额入门费(注意:对第一次提货量或提货款有要求的直销,有传销的嫌疑),而拉人头传销需要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者购买与高额入门费等价的“道具商品”,否则不能得到入门资格;

二是从经营对象看,多层次计酬是以销售产品为导向,商品定价基本合理(一些非名牌的化妆品,有时比一线品牌还要贵,美其名曰的省掉了中间商和广告费,这些都可能是打着幌子的传销),而且还有退货保障(答应可以退货,实际上不一定能退货的,有传销的嫌疑)。而拉人头传销根本没有销售,或者只是以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道具商品”为幌子,且不许退货,主要是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

三是从人员的收入来源上,多层次计酬主要根据从业人员的销售业绩和奖金,而拉人头传销主要取决于发展的“下线”人数多少和新成员的高额入门费;

四是从组织存在和维系的条件看,多层次计酬直销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产品销售业绩和利润。而拉人头传销组织则直接取决于是否有新会员以一定倍率不断加入。

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举个例子,如果你的化妆品第一次提货有数量限制,要求你必须得拿到多少钱的货才有代理权,而且没有质量保证的前提下,比市场上一般的化妆品卖的要贵,你第一次提货后,发展了自己的亲戚朋友,亲戚朋友又继续发展他们的亲戚朋友,总数超过30人的话,还在做着老板梦的你,就已经构成传销活动领导罪了。

二、美容美体与侵权行为

2016年8月,张碧霞开办了“碧霞美容养生馆”,并通过微信群、朋友圈等多种方式开展了营销活动。2017年6月30日18时许,耿燕经朋友介绍来到该养生馆,并以个人名义与张碧霞签订《签约祛斑》协议,耿燕支付祛斑费用4000元,另购300元水疗产品。

在祛斑过程中,张碧霞先在耿燕面部涂抹了一支半左右的麻痹膏,半小时后除去麻痹膏。随后,抽取祛斑药水4-5毫升及盐酸利多卡因约1毫升,混合后用棉签蘸取药水在耿燕的面部进行反复涂抹。约10分钟后,张碧霞发现耿燕身体异常,当即掐住其人中穴施救,无果后让其朋友拨打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赶到现场,确认耿燕已死亡。

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碧霞在耿燕面部使用的祛斑药水中检出苯酚,麻痹膏中检出利多卡因和丁卡因,盐酸利多卡因中检出利多卡因。耿燕左右两侧面部皮肤中检出利多卡因,血液中检出利多卡因和丁卡因。认为:耿燕死亡与其特殊体质有关,麻痹膏、祛斑药水及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的适用触发高敏反应致死。法院经审理判定,张碧霞赔偿耿燕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2万元。

虽然国家曾三令五申,但是目前市场上充斥的一些化妆品,仍然违法规定加入抗生素成分,所谓那些见效快、反应好的化妆品,大部分都含抗生素。在此,建议各位女士,虽然化妆品对于后天的保养具有一定的效果,但是真正的美来自于良好的生活习惯,是发自内在的健康,而不是从外到内的逆行倒施。如果发生了化妆品侵权,导致了皮肤过敏、毁容等侵权结果,可以按照国家《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追讨损失,如果商家明知产品为假冒伪劣或存在缺陷,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三、减肥药与非法经营罪

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王也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利多次从“王某2”、“李某”等人处购进各类“肉毒素”、“美白针”、“人胎素”、“减肥药”、“玻尿酸”、“补水精华”等产品,进购价共计约人民币30余万元。嗣后,王也在其租住的位于临安市锦北街道出租房内利用微信等网络平台向全国各地销售上述“肉毒素”、“美白针”、“人胎素”、“减肥药”、“玻尿酸”、“补水精华”等产品,可得销售收入共计约42.7万元,2016年5月26日,公安机关在王也的上述出租房内查获尚未销售的“肉毒素”、“美白针”、“人胎素”、“减肥药”、“玻尿酸”、“补水精华”等产品共计676盒35支,以及已使用的快递单131张、待寄包裹4个等物品。

经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肉毒素”、“美白针”、“人胎素”、“减肥药”等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品定义,应判定为药品,但上述药品均未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批准文号、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经查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也未有产品的注册信息,均按假药论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也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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