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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女子洗澡触电身亡 家属起诉房东和厂家索赔150万(法院判了)

2023-06-25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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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会带来一些安全隐患,所有的电器都有严格的安全保护措施,尤其是像热水器、烤火炉、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更是如此。

但为了节省生产材料,在安全防护方面偷工减料的厂家不知凡几;为了使利益最大化,不负责的房屋出租人也多入过江之鲫;平常不注意安全防护,对于电器使用大大咧咧的人也不在少数。今天要给大家讲的正是一起有关用电安全的案件,希望读者们在看完这起案件后,能够对家中的电器产品多几分注意,同时在用电时多几分小心。

不知道大家对那种群租房有没有印象。房东为了赚取更多房租,将一套房分割成若干个小房间,客厅等地盘都没有了,厕所厨房公用,这样分割下来原本的三居室能打通成为5到6个单间,今天故事的主人公赵女士租的正是这么个单间。

赵女士为了工作便利,在广东东莞厚街一带租了间单间。2017年12月21日晚上,忙碌了一天的赵女士想要好好洗个热水澡放松一下,却不料在洗澡过程中直接因触电倒在了地上,还没来得及抢救就已经身亡。

一直在厕所里没有出来的赵女士引来了其他租客的注意,发现赵女士久久未出后她们选择了联系房东并最终报了警。等警方赶到后对倒地的赵女士做了尸体鉴定,认定赵女士属于触电死亡。

好好一个女儿,仅仅因为洗了个澡人就没了,这样的结果谁家父母都无法接受,因此赵女士的家人找上了出租屋主以及电热水器的厂家,协商后续处理事宜。但面对找上门的赵女士家属,不论是出租屋主还是电热水器厂家都不搭不理,一副不想解决的模样,气的赵女士家属直接将屋主以及热水器厂家告上法庭。

赵女士的家属认为,赵女士因洗澡漏电死亡,原因在于出租屋的用电环境有隐患,以及电热水器用电安全没有做到位,因此向屋主与电热水器厂家共索赔154万余元,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在此案中首先需要明确的重点是,房屋的用电安全是否得到了保障?热水器是否出现了用电隐患?以及赵女士之死究竟是因为房屋的问题,还是热水器的问题?

通过司法鉴定得知,涉案的热水器存在两处安全隐患,一是防漏电插头有问题,在碰到电流极大的情况时无法及时断电,二是接地措施缺乏防松装置。但这两处安全隐患均与赵女士触电身亡一事没有具体联系,涉案的热水器并没有发生漏电的情况,也就是说热水器虽然有问题,但这个问题与赵女士的死亡无关。

至于出租屋的问题就多了,首先由于私人改装出租,整改出租屋内存在多处用电安全隐患,其中就包括了漏电开关时效这个问题,这也是赵女士死亡的直接导火索。漏电开关时效指的是当房屋内出现漏电情况时,电闸不会自动跳闸,这就使得漏电处会持续发生漏电情况,导致后续结果。

除了上述问题外,出租屋还存在着电线终端没有采用终端端子或搪锡处理、电线线色使用不规范、浴室插座安装高度不符合规定且没有采取有效防水保护措施等等安全隐患,严格来说这个出租屋就相当于一个“危房”。

房屋本身存在问题,房东从一开始就没有合理告知并且及时检查,这违反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同时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第5点规定:“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也就是说,对赵女士的死亡,电热水器厂家无需负责,屋主需要承担主要责任。那赵女士自己需要承担责任吗?也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综上所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共同判决,电热水器厂家无须在此案中承担责任,赵女士本人应承担30%的责任,屋主需承担70%的责任,屋主应向赵女士家属支付97万元赔偿金。

虽然赵女士的家属最终通过法律为自己的女儿讨回了公道,但逝者已逝,希望大家也能够通过各种触电而亡的案件增强安全意识,不要让自己成为下一段悲剧。

来源:黎佩鑫律师、晋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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