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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06-30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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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涉及我市11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老边区华兴水产海鲜行销售不合格虎头蟹核查处置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老边区华兴水产海鲜行(以下称当事人)经营虎头蟹(购进日期为2021-07-20),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虎头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3、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对商品不合格情况非常重视,配合执法部门对不合格商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同时加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售出的食品安全。经复查,该企业达到整改要求。

二、老边区华兴水产海鲜行销售不合格赤甲红海蟹核查处置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老边区华兴水产海鲜行(以下称当事人)经营赤甲红海蟹(购进日期为2021-07-28),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2、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赤甲红海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3、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对商品不合格情况非常重视,配合执法部门对不合格商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同时加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售出的食品安全。经复查,该企业达到整改要求。

三、营口市老边区阳光新昇超市东信店销售不合格空心芹菜核查处置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营口市老边区阳光新昇超市东信店(以下称当事人)经营空心芹菜(购进日期为2021-08-05),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空心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3、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对商品不合格情况非常重视,配合执法部门对不合格商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同时加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售出的食品安全。经复查,该企业达到整改要求。

四、营口市老边区三得利生鲜超市销售不合格绿豆芽核查处置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营口市老边区三得利生鲜超市(以下称当事人)经营绿豆芽(购进日期为2021-08-06),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绿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3、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对商品不合格情况非常重视,配合执法部门对不合格商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同时加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售出的食品安全。经复查,该企业达到整改要求。

五、营口市老边区马旭水产批发店销售不合格泥鳅鱼核查处置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营口市老边区马旭水产批发店(以下称当事人)经营泥鳅鱼(购进日期为2021-07-21),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泥鳅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3、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对商品不合格情况非常重视,配合执法部门对不合格商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同时加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售出的食品安全。经复查,该企业达到整改要求。

六、老边区金润海鲜店销售不合格飞蟹核查处置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老边区金润海鲜店(以下称当事人)经营飞蟹(购进日期为2021-08-12),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飞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3、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对商品不合格情况非常重视,配合执法部门对不合格商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同时加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售出的食品安全。经复查,该企业达到整改要求。

七、老边区玲玲蔬菜场销售不合格姜核查处置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老边区玲玲蔬菜场(以下称当事人)经营姜(购进日期为2021-08-01),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3、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对商品不合格情况非常重视,配合执法部门对不合格商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同时加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售出的食品安全。经复查,该企业达到整改要求。

八、老边区玲玲蔬菜场销售不合格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老边区玲玲蔬菜场(以下称当事人)经营豇豆(购进日期为2021-08-02),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3、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对商品不合格情况非常重视,配合执法部门对不合格商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同时加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售出的食品安全。经复查,该企业达到整改要求。

九、老边区张莹蔬菜店销售不合格油菜核查处置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老边区张莹蔬菜店(以下称当事人)经营油菜(购进日期为2021-08-01),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3、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对商品不合格情况非常重视,配合执法部门对不合格商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同时加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售出的食品安全。经复查,该企业达到整改要求。

十、老边区张莹蔬菜店销售不合格姜核查处置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老边区张莹蔬菜店(以下称当事人)经营姜(购进日期为2021-08-01),蚍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3、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对商品不合格情况非常重视,配合执法部门对不合格商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同时加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售出的食品安全。经复查,该企业达到整改要求。

十一、老边区张莹蔬菜店销售不合格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老边区张莹蔬菜店(以下称当事人)经营豇豆(购进日期为2021-08-01),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3、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对商品不合格情况非常重视,配合执法部门对不合格商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同时加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售出的食品安全。经复查,该企业达到整改要求。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5日

【来源:营口市市场监管局_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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