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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和邦生物营养剂分公司的4个重大隐患(是否涉嫌危险作业罪)

2023-06-30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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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应急管理部在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上转发了题为下文的文章:

《危化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督导核查:一化工厂消防控制室无人值守 企业被责令停产 总经理被免》

通报中称:

7月2日,应急管理部第三督导核查组赴四川突查危化品重大危险源企业。督导核查组在和邦生物营养剂分公司给该企业消控室打电话无人接,检查发现消防控制室无人值守。督导核查组要求地方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全面系统开展设计诊断和安全风险评估。检查当晚,该企业开会研究决定免去营养剂分公司总经理的职务。

视频通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如下:

根据笔者的专业经验,判定上述4项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据依次为:

1、《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二条;

2、《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四条

3、《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二条

4、《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六条

显然,隐患1、4属于硬件技术措施的缺乏导致,隐患2、3属于管理缺陷进一步导致应急技术措施的失效。

本案中,无论哪项重大隐患,最终均表现为物的不安全隐患,这与笔者今天写的另一篇文章《大庆高盛科技有限公司的3个重大事故隐患,是否涉嫌危险作业罪?》中的隐患类别不同。

魏述伟律师解读:本案是否存在涉嫌危险作业罪的可能性?

这个问题的本质是,在和邦生物营养剂分公司已经收到监管部门责令“督导核查组要求地方责令企业停产整顿”的指令情况下,如果拒不整改,是否潜在可能达到“现实危险”的构成要件?

笔者认为:大概率会达到现实危险条件,进而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

理由:笔者认为,隐患1不解决,装车部位的泄漏、爆炸风险则一直不能控制到可接受水平。隐患2不解决,则丙烯醛工艺过程中工艺事故迟早会发生,泄漏爆炸也即是迟早的。隐患3不解决,易燃易爆场所存在非防爆的电气,后果是什么地球人都知道。隐患4不解决,就不能有效注水,丙烯泄漏是迟早的事情。

而无论是化学品泄漏,还是化学品的爆炸,在储存丙烯、生产丙烯醛的化工厂肯定是不可接受的:肯定会有死人的现实危险!反过来,在非危险行业可能还有的讨论,在这类化工厂,只要有泄漏、爆炸风险,后果只有一个词:不堪设想!

所以,笔者有一个结论,如果在化工企业发现了会导致泄漏、爆炸的重大事故安全隐患,只要拒不整改,那么几乎可以直接认定为“具有现实危险”。

进而,认定涉嫌危险作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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